荐文 | 袁宇阳 张文明:智慧乡村发展中的潜在风险及其规避策略研究

摘要:智慧乡村发展建立在一系列数字化技术广泛应用的基础之上,技术在带来众多积极影响的同时,也可能让智慧乡村发展面临经济、治理和伦理方面的潜在风险。在经济层面,面临技术不适用、市场风险以及数字化不平等的潜在风险。
智慧乡村发展建立在一系列数字化技术广泛应用的基础之上,技术在带来众多积极影响的同时,也可能让智慧乡村发展面临经济、治理和伦理方面的潜在风险。在经济层面,面临技术不适用、市场风险以及数字化不平等的潜在风险。在治理层面,面临智慧治理规则与传统乡村治理规则的冲突、治理主体目标不一致以及治理权垄断的潜在风险。在伦理层面,面临乡村社会交往的衰落、隐私泄露和技术支配的潜在风险。研究提出,需要科学推动技术、服务和数字化知识下乡,构建复合型智慧乡村治理体系,并塑造以人为本的智慧乡村伦理原则,以此规避智慧乡村发展中的潜在风险,推动智慧乡村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问题的提出

随着5G、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科学技术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大。目前,我国乡村地区的数字化发展程度还比较低,城乡之间的数字鸿沟还很大,乡村发展动力严重不足。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党和政府推出了一系列关于促进智慧乡村和数字乡村发展的政策举措。《数字乡村发展战略纲要》中明确提出要“建设智慧绿色乡村,推广农业绿色生产方式,提升乡村生态保护信息化水平,倡导乡村绿色生活方式”。《数字农业农村发展规划(2019-2025年)》中同样强调:“到2025年,数字农业农村建设取得重要进展,有力支撑数字乡村战略实施。”随着这些政策举措的逐渐推行与实施,现代科学技术将会越来越多、越来越快地嵌入乡村社会中,我国智慧乡村的数量和质量将会不断提升。

智慧乡村指的是应用一系列信息化技术,注重乡村社会的本土特点,旨在促进乡村社会、经济、文化和环境等各方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新发展模式。推进我国智慧乡村发展,对于缩小城乡发展差距,促进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推动乡村内生发展,实现乡村振兴,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在推进智慧乡村发展的过程中,科学技术不可避免地会融入乡村社会的方方面面,在推动乡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也可能带来一些潜在的风险。在既有的相关经典研究中,部分学者已经敏锐地洞察到技术下乡可能给乡村社会带来的问题,农民可能会排斥技术的进入。例如,斯科特在《弱者的武器》中表述到,当联合收割机进入东南亚乡村社会中时,当地相当一部分村民的反应是排斥而不是欢迎。因为联合收割机尽管提高了农业生产效率,但是却剥夺了很多农民的就业机会,甚至剥夺了一些农民的生存机会,破坏了乡村社会的传统生存伦理。在《逃避统治的艺术》一书中,斯科特同样表示,“赞米亚”地区农民为了实现自身的“发展”,主动逃离更加“智慧”的国家,反而选择一种“野蛮”的生活方式。斯科特所表述的这些现象和问题,直到今天仍然是乡村社会发展中必须面对的一个问题。具有“高精尖”特征“智慧技术”的出现,将会给乡村社会带来前所未有的改变,尽管产生了大量的创新动力和发展活力,促进了乡村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但同时也让智慧乡村发展面临一些潜在风险。目前,我国大部分关于智慧乡村和数字乡村的研究往往聚焦其积极影响和重要作用,忽视了技术下乡可能带来的一系列潜在风险,缺乏对潜在风险进行系统性的归纳和阐释。对于乡村社会而言,由于其传统性的特点,现代化的智慧技术对其产生的潜在风险可能更大,更应该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和反思。

我国智慧乡村发展处于初级阶段,暂时没有暴露出普遍的较大风险,因而并没有得到广泛关注。但贝克认为,“风险实际对社会的刺激在于未来预期的风险……风险意识的核心不在于现在,而在于未来……我们在今天变得积极是为了避免、缓解或者预防明天或者后天的问题和危机。”与此同时,相关研究表明,需要反思人工智能时代的风险问题,研究智慧社会建设风险有助于加强政府对智慧社会的认识。因此,在我国智慧乡村还未进行广泛推广实践之前,提前进行风险的预判和分析,不仅有助于规避未来我国智慧乡村发展中的潜在风险,促进我国智慧乡村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同时也有利于智慧乡村相关议题的学术研究。

一般来说,智慧乡村具有多种类型,例如最典型的农业型和旅游型等,但无论何种类型的智慧乡村发展模式,均会涉及具体的发展方案以及相应的治理体系与伦理原则,其内容十分丰富,需要各项智慧技术在乡村经济发展、社会治理和道德伦理等层面的合理嵌入,否则可能面临一些由于技术的“无序”应用所带来的潜在风险。那么,以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以及人工智能等为代表的现代智慧技术进入乡村社会,到底可能会产生哪些潜在风险?应该如何规避这些潜在的风险,促进智慧乡村的健康可持续发展?这是本文要重点探讨的内容。鉴于此,本文将围绕技术与乡村/农民的关系,试图从乡村经济、治理和伦理这三个维度出发,深入讨论智慧乡村发展可能给乡村社会和农民带来的潜在风险,分析风险的生成逻辑和内在机理,在此基础上,探索规避智慧乡村发展潜在风险的基本策略。

智慧乡村发展中的潜在经济风险

毋庸置疑,智慧技术进入乡村社会,可以给乡村社会注入大量的经济活力,不断提高农业生产效率、扩大产业市场规模、增加农民收入水平等,从而促进智慧乡村的快速发展。但与此同时,在技术下乡的过程中,智慧乡村发展可能面临智慧技术不适用、市场风险以及数字化不平等的潜在经济风险。

技术不适用风险

智慧乡村的发展涉及互联网、物联网以及人工智能等一系列现代信息技术的应用,这些技术的成本较高,如果智慧技术的下乡不符合乡村实际和农民需求,可能产生技术不适用的风险,造成投资浪费和设备闲置的后果。

某些智慧技术不一定适用于某些乡村地区。研究表明,智慧技术(如CSA技术)虽然对于改善部分地区的经济福祉具有积极影响,但其影响可能因具体情况而异,并不能盲目推广到所有的地区。这说明,某一种特定的技术并不一定适用于所有的乡村地区。以最典型的智慧农业技术为例,应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等智慧技术的智慧农业可以极大提高农业生产效率;然而,由于目前我国乡村农业经营主体仍然以小农户为主,如果在缺乏前期调研和规划的情况下,盲目地将适用于大规模农场的智慧技术推行给以小农户为主体的乡村地区,可能产生技术不适用的结果。需要认识到的是,由于我国具有“人口多,土地少”的特点,我国农业的主体仍然是平均约十亩地的小家庭农场。我国的小家庭农场往往具有承担较多数量的劳动力人口、较高的复种指数,以及生产与消费相结合的特点。小家庭农场在缺乏技术、生产效率低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增加劳动力数量和劳动时间,提高复种指数等方式,在小规模土地上创造产量总额足够多的农业产出。智慧农业的引进成本往往非常高,且回报周期长,有研究认为,大农场和大企业具有更大的能力来弥补实施大数据系统的前期成本。而我国的小农家庭农场如果要发展智慧农业,不仅存在技术运用能力不足、资本匮乏等约束,而且采纳新技术的边际成本远高于大农场,比较效益很低,回报周期相当长,甚至可能无法竞争过高复种率的小农经济模式。因此,如果给小农户提供一些更适用于大规模农场的高成本智慧农业技术,这既不适用于实际的农业生产,同时也不会得到部分农民的采纳,可能造成设备闲置和投资浪费等经济风险。

部分智慧技术适用于实际的农业生产,可以有效提升农业生产效率,但并不一定适用于农民的当前需求。同样以智慧农业为例,我国的小农经济往往具有生产和消费双重功能,尽管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相当一部分农产品能够进入市场,分享市场红利,但由于农业市场体系仍然不完善、农业产业化程度不高,总体而言,农业的比较效益较低,目前我国部分农民的主要收入来源是通过非农就业渠道获得。因此,我国不少小农户参与农业生产并不完全是为了盈利,参与农业生产的目的主要是为了维持家庭的消费需求,也就是仅仅将农业生产视为给自身提供绿色健康食物的一种保障方式而非盈利方式,越来越多的农民尤其是年轻农民开始退出农业生产,甚至不少乡村出现了土地荒废的现象。尽管某些具有一定性价比的智慧技术可以有效提高小农户的生产效率,从而提高农民的农业收入水平,但如果农民通过采纳智慧农业技术所获得的农业收益无法超过非农收入,农民仍然会将更多的时间投入到非农就业中,技术设备难以发挥长期作用,投资成本难以在短期收回。

可以发现,尽管极具现代化特点的智慧技术在理论上具有相当大的优势和吸引力,但却并不一定适用于所有场景,在缺乏对乡村实际和农民真实需求关注的情况下,高成本的技术下乡可能面临难以适用的风险,从而造成投资的浪费和技术的闲置。如何确保智慧技术的精准下乡,科学合理地投资、购买和使用技术,真正发挥出技术的功能与作用,保障农民的经济利益,从而规避技术下乡不适用的风险,这是实现智慧乡村发展的关键环节,也是未来我国智慧乡村发展需要重点思考的问题。

市场风险

技术可以极大提高生产效率,但同时也让乡村社会置身于更大范围的市场风险中。智慧乡村发展往往具有特定的具体目标,需要将技术和资金集中投入到少数甚至是某一个产品中,最大化发挥技术的作用和功能,以此不断扩大市场规模。例如,在智慧农业发展过程中,需要降低复种指数,聚焦特色农业,应用技术来大规模生产某些类型的特色作物,扩大农产品市场规模,构建自身的特色品牌,以此将乡村产业融入全国市场甚至是全球化市场中,从而获得更多的经济收益。从理论上来看,随着智慧乡村的发展,技术的应用不断深入,相关产业的发展效率不断提升,市场规模不断扩大,农民收入也会稳步提高。然而,结合我国乡村地区的实际来看,由于乡村地区普遍缺乏足够的与智慧乡村发展相配套的公共服务,导致智慧乡村发展不可避免地会面临一些市场风险。

乡村地区的信息获取渠道闭塞,难以及时了解市场动态,无法准确定位发展方向,可能面临产品滞销或供应不足的问题。尽管在技术的帮助下,乡村产业的发展效率和发展规模可以得到极大提升,但发展何种产业成了智慧乡村发展背景下的关键问题,如果缺乏对市场需求和市场动态的了解,智慧乡村比较容易面临市场风险,产生“供大于求”和“供不应求”等问题。以智慧农业为例,如果生产过多的市场需求量并不高的农产品,很可能会面临农产品售卖价格过低甚至“卖不动”的经济风险。再比如,以智慧乡村旅游为例,如果在缺乏对旅游市场调研的情况下就盲目推动旅游业发展,很有可能打造出同质性比较强的旅游村,投入的成本再高、应用的技术再多、智慧发展的程度再高,也难以持续吸引游客。此外,农民缺乏完善的社会保障服务,难以承受来自更大范围市场的较大冲击。尽管通过科学调整供求关系可以在一定程度降低乡村产业发展面临的市场风险,但市场的不稳定性和波动性始终无法完全消除,尤其对于融入更大市场的智慧乡村来说,其面临的市场风险可能来自全球市场的波动。而我国农民的收入普遍不高,且缺乏完善的金融信贷服务和保险服务的支持,一旦市场产生较大的波动,基本上只能“自负盈亏”,部分农民可能面临收入严重下跌甚至亏本负债的经济风险。因此,技术下乡尽管带来了效率的提升,但在缺乏完善公共服务的情况下,可能让乡村社会置身于较大的市场风险中。

数字化不平等风险

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以及智慧乡村发展政策的不断推进,城乡之间的数字鸿沟将会不断缩小,农民收入水平也会得到一定的提升。然而,由于农民对技术的获取和应用具有较大差异,使得农民群体在技术应用上存在数字化不平等问题。

第一,可支付能力更强的农民拥有更多的收入机会。构建智慧乡村,离不开最基本的硬件费用(手机 计算机 机械化设备等)和网络数据费用(宽带费用 手机网络资费等)的开支,如果再引入包括传感器和人工智能等成本更高的技术设备,农民需要投入的总成本更高。有研究表明,在无法确保预期收益大于成本的情况下,农民不一定会积极采纳比较完善的电子商务软硬件。家庭收入高的农民的可支付能力更强,可以承担长时间的“亏损”状态,更愿意为了长远的可持续收益选择运用各种技术,而家庭收入低的农民则无法借助一系列高成本技术来促进自身发展。这种状况如果不断延续下去,其结局必然是乡村社会内部数字化不平等问题更加凸显以及收入差距的进一步扩大。

第二,在乡村社会中,相较于其他群体,年轻男性农民可能通过数字技术拥有更多的收入机会,从而带来收入不平等的问题。其一,年轻人可能比老年人拥有更多的数字化机会。在智慧乡村推进的过程中,需要应用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这对于数字化知识的要求比较高。有研究表明,数字技术的发展带来了快速的社会经济变迁,但收益却没能得到平均分配,尤其是老年人,对数字技术的应用不足,处于“数字排斥”的风险中。这说明在缺乏知识普及和技能培训的情况下,老年人往往在智慧乡村发展中处于边缘化位置,缺乏应用一系列技术的能力和动力。其二,男性农民可能比女性农民拥有更多的数字化农业收入机会。相关研究表明,男性具有更强烈的使用互联网资源进行再学习的偏好,更可能通过智慧农业技术获得更多的农业经济收益。与此同时,在利用农业技术提高产量方面,男性获得的支持也要多于女性。由此可见,包括互联网、物联网等在内的一系列智慧技术实际上可能带来数字化不平等的潜在风险。

智慧乡村发展中的潜在治理风险

无论何种类型的智慧乡村,均离不开与之相配套的智慧治理体系的支持。现代化智慧治理技术给乡村社会提供了科学的治理工具和治理内容,可以有效促进乡村的社会稳定和可持续发展,为智慧乡村的发展保驾护航。然而,随着智慧治理技术的下乡,乡村社会原本的治理结构将会被改变,在缺少规避风险手段的情况下,可能产生一些治理层面的潜在风险。

治理规则冲突风险

应用互联网和大数据等智慧技术的智慧治理可以为智慧乡村发展提供一系列的现代化治理技术和思路,从而极大提高乡村社会的行政效率,避免治理失灵现象的出现,这对于促进智慧乡村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然而,现代化智慧治理规则与内生于乡村社会的传统治理规则存在一定的差异,如果无法协调好两者之间的关系,可能面临传统治理规则与智慧治理规则之间产生冲突的风险。

在我国传统乡村社会中,农民往往并不是遵循某一种程序化的规则,而是遵循一种复合型的秩序,且以村规民约为代表的内生性规则发挥着重要作用,农民往往可以根据事件情境、互动对象以及利害关系的不同,选择最符合“道义精神”的治理方式,避免矛盾与冲突的扩大、人际关系恶化等风险的产生。可以说,我国乡村社会的传统治理规则呈现出了“灵活性”和“人情味”的特点,在遇到较小的纠纷与矛盾时,更倾向于通过“可变通”的治理规则来解决。与传统的乡村治理规则不同,建立在一系列数字化技术基础之上的智慧治理具有比较强的科学与标准的色彩,农民需要按照系统的程序化规则来处理事务,“可变通性”和“人情味”并不是特别强,存在一定的机械化特征。由此可见,智慧乡村治理与传统乡村治理存在一定的差异。如果在短时间内向乡村社会快速推行各种数字化的智慧治理技术,要求农民接受“外部给定的”“标准化的”智慧治理规则,可能与传统乡村治理规则产生冲突,反而阻碍乡村治理的推进。

“社会认同是条文能够生效的根本……规则没有‘公认’的社会基础,那么条文也等于不存在。所以说,社会规则的强制性深深地扎根在社会承认中。”这也意味着,乡村治理规则的有效性取决于农民群众的认可而不是规则的现代化程度。现代化的智慧治理技术固然是“好的”,是“进步的”,是应该被逐渐推广的,但如果过于追求数字化治理技术的快速普及,尝试塑造一套标准化的智慧治理规则,并试图彻底取代传统乡村治理规则,这可能并不符合当前部分乡村地区农民的处事方式,难以在短期内得到广大农民群众的认可,反而可能让智慧治理落下“没人情味”的贬称,降低智慧治理的效率。因此,如何将现代化治理技术合理嵌入乡村传统治理体系中,塑造更加科学的智慧乡村治理体系,从而得到农民的广泛认可,这是未来智慧乡村治理应该考虑的重点。

治理主体目标不一致风险

在传统的乡村治理体系中,治理主体往往是政府和地方,乡村社会中的诸如村干部和族长等可以有效促进共同治理目标的达成,由此使得传统乡村社会的秩序在很长时间内得以有效维持。而智慧乡村的发展往往需要资本和技术的介入,并由此构建和塑造政府、企业和地方的乡村多元化治理主体。政府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促进乡村经济发展,维持乡村社会稳定,注重实现公共福祉。企业和企业家则主要将智慧乡村发展视为是扩大投资和提高盈利(公益慈善项目除外)的方式,注重实现企业自身的价值增长。地方参与到智慧乡村发展中的目的则是为了提高农民群体的收入水平以及生活质量,旨在促进家庭福祉提升和乡村社会发展。相比于传统的乡村二元治理主体,三元治理主体的治理目标具有一定的差异,这无疑增加了协商及治理的难度和成本,且传统的“保护型经纪人”难以在三元治理主体的利益博弈过程中发挥关键作用,由此可能造成乡村治理失效的风险。

如何平衡智慧乡村发展进程中多元参与主体、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化解多元参与主体之间的矛盾和冲突,这是智慧乡村发展在治理方面亟待应对的一大难题。既有研究已经证明,随着农业创新系统的数字化发展,可能难以平衡好各农业利益相关者的优先级顺序。在智慧乡村发展进程中,多元参与主体之间存在较多的互动与协商,由于其治理目标存在一定的差异,各利益团体关注的领域和关注的重点不尽相同。例如,在推进稻米行业智慧农业发展过程中,稻米行业利益相关者围绕智慧农业发展构建了三种解释性模式---技术推广、技术优先级和技术可采用性,每个领域的关注重点存在差异。如果不能统筹好各方关系,整合协调各方利益,实现治理目标的“最大公约数”,就无法形成治理共识,构建科学高效的乡村治理体系,可能造成治理主体之间的矛盾与冲突,阻碍智慧乡村的可持续发展。

治理权垄断风险

智慧乡村的治理往往依赖于互联网、大数据等一系列智慧技术,这些智慧技术可以极大提高乡村治理效率,但同时也使得技术的投资方和管理者拥有垄断治理权的机会与可能。研究表明,当前资本控制手段正从实体转向虚拟。这表明,通过数字化的方式来实现对他人的霸权越来越成为可能。在智慧乡村的治理体系中,越熟悉技术、越掌控技术,就越能获得治理权,甚至可以垄断绝大部分的治理权,而不懂得技术、无法接触到后台系统的只能成为“被治理”的对象,这很有可能产生治理权力不平等分配的风险。例如,相关研究表明,在乡村智慧电网建设中,各种对技术的操作只能在公司办公室中进行,这增加了行政效率,但同时也导致了权力失衡,该公司可以对应用技术的客户行使更集中的权力。也就是说,技术拥有者和管理者可以通过后台系统实现对乡村治理权的垄断,从而实现对乡村社会的控制。

因此,随着技术的快速发展,在缺乏对治理权有效监管和公平分配的情况下,基于技术构建的乡村治理体系可能会形成一定的技术垄断和数字控制,作为弱势的农民群体以及小型企业、组织等可能无法获得相应的治理权和参与权,只能充当服从者的角色,以客体的形式“卷入”到智慧乡村发展进程中,难以发挥自身的能动性,终归只能成为治理体系中的“被动接受者”,而不能成为智慧治理体系中的有效参与主体之一,难以在乡村现代化治理体系建设中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智慧乡村发展中的潜在伦理风险

在推进智慧乡村发展的过程中,还需要考虑农民与技术的深层次关系,关注可能涉及的社会伦理问题。随着技术的不断深入,在缺乏规避风险手段的情况下,乡村社会很有可能会面临社会交往的衰落、个人隐私泄露、技术支配等伦理层面的风险,带来一系列的乡村伦理问题。

社会交往衰落风险

基于社会交往所塑造和维持的社会性和公共性是促进乡村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然而,在智慧乡村发展进程中,由于技术的便利性,农民不再需要通过现实的频繁人际交往来获取信息、了解他人,乡村社会交往可能会逐渐衰落。

技术尤其是智慧技术的进入,使得人们的生活越来越智能化,农民可以应用手机和电脑等实现信息的交流以及对生产生活的控制,现实生活中“实在的”社会交往逐渐会失去其必要性和功能性,人与人之间的现实距离和心理距离将会不断扩大。桑内特认为,媒体加深了社会群体之间的相互了解,但也削弱了实际交往。从经济生产来看,由于智慧农业技术的引进,农业生产的各个环节都可能由科学技术来管理,农民的农业分工合作会被人与技术的沟通所取代。从社会生活来看,人们要了解外界和他人,只需要借助技术手段而不是现实社交手段,通过从移动设备上获取外界的基本信息,分析应用软件中的相关数据,就能充分地了解一个人或者是一件事。相比于线下交流,技术使得农民获取信息的效率更高。可以说,技术不可避免地会在一定程度削弱社会交往的必要性,某些现实的人际交往可能成为无关紧要的事务。

因此,尽管智慧乡村发展可以极大改善农民的生活条件,提高农民生活的舒适度,但同时也可能让农民越来越远离社会交往,沉浸在私人生活中。当人们可以依赖技术来实现自身对于生产和生活的大部分需求,在技术所营造的环境中得到充分满足时,人们可能逐渐会对实质性的社会交往丧失兴趣,社会交往将会持续衰落。对于缺乏精神生活和养老保障的乡村社会而言,更需要避免技术可能带来的社会交往衰落这一风险。

隐私泄露风险

智慧乡村发展对包括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存在高度依赖,而这些技术的运用离不开对农民隐私数据的获取。在智慧乡村发展的大背景下,技术的应用与个人隐私数据紧密联系在一起,一旦缺乏完善的数据保护措施,可能造成农民个人隐私数据泄露的风险。例如,研究人员发现可以从个人住所的智慧电表读数(每分钟的波动幅度)来获得有关个人日常生活的信息(上下班时间、休息时间、看电视时间等),会揭示个人的家庭隐私生活,暴露个人的生活习惯。在数字时代,包括农民的经济生产数据、社会交往数据、个人行为习惯数据等都可能会被记录到各种技术应用中,并成为大数据的组成部分,面临被非法贩卖和盗用滥用的风险,严重损害农民的个人利益。相关研究表明,这些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个人数据以及地理位置被监视;(2)预测性隐私危害(通过数据来评价和分析个人);(3)匿名化的“非匿名特征”;(4)个人对于自身隐私数据的可控性较低;(5)个人缺乏隐私数据记录的知情同意权。

因此,当智慧技术在乡村社会中完整布局时,农民的个人隐私信息会逐渐成为大数据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数据监管措施没有及时跟上,隐私数据泄露的风险比较大,农民的个人生活和个人财产均可能受到侵犯,从而让农民对技术甚至是对社会产生强烈的不信任感,最终会导致乡村社会资本的流失以及乡村公共性的进一步衰落。

技术支配风险

在数字时代,越来越呈现出技术对人的支配,技术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对日常生活的统治。在智慧乡村发展背景下,技术的发展速度会逐渐加快,如果缺乏相应的风险规避措施,农民的工作和生活可能被技术所取代和支配,人文传统可能被技术理性所取代和支配,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也可能发生转变。

第一,技术可能取代人的工作和生活。智慧技术不同于以往的技术创新,智慧乡村在农业生产、取水用水、生活起居、气候监测等方方面面都进行了技术革新,功能已经相当完善。可以说,当乡村达到“智慧”的水平,在生产生活的各个环节,技术和数据都能为农民提供最科学合理的解决方案和对策建议。但需要注意的是,技术尽管提高了效率,同时也反映一个问题:一系列的智慧技术可能会成为主宰人的强大力量,人在技术面前变得越来越不重要,人的劳动、工作和生活均可能在一定程度被技术所支配,被大数据所左右,最终可能陷入无趣的虚无生活。

第二,技术理性可能取代人文传统。人文传统是体现人的本质及其社会特征的一个重要方面。随着智慧乡村的不断发展,技术的普及程度越来越高,技术也正在挑战和试探着人类的伦理道德。智慧技术一旦广泛进入乡村社会,技术理性不可避免地可能逐渐取代乡村社会人文传统,农民可能会产生“技术依赖”和“技术崇拜”,在科技中迷失自我,只注重目标的实现,急功近利,忽视传统的道德与伦理,对人的本质这一问题缺乏全面深刻的自我反思,可能造成社会性的缺失。

第三,人对自然的操纵可能将会取代人对自然的敬畏。在传统乡村社会中,农民敬畏自然,坚持“天人合一”的自然观,自觉遵循自然与生态的基本规律,反对揠苗助长式的逆自然规律事务。然而,随着智慧技术的引进,尽管带来了生产效率的提升,但是却打破了人与自然之间的平衡关系,传统的自然规律似乎可以被技术所改造并支配,农民不再需要严格按照自然条件来安排部署农业生产策略,自然的“庄严感”不断降低。这有可能导致农民对自然的态度发生根本性变化,对自然的敬畏之感会逐渐减弱,最终可能会以征服者的角色凌驾于自然之上,试图应用技术支配自然,造成人与自然关系的对立。

智慧乡村发展潜在风险的规避策略

智慧乡村是未来我国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实现乡村振兴的重要途径之一。然而,如前所述,智慧乡村在带来积极影响的同时,也可能面临一些经济、治理和伦理方面的潜在风险,如果缺乏一定的风险规避措施,智慧乡村的未来发展可能会面临一系列的非预期后果和问题。尽管技术的推进不可阻挡,人类不可避免置身于技术所“制造”的便利与风险“兼存”的环境中,但仍然应该想方设法让技术应用过程中可能带来的风险最小化,维护和保障好人类的权益。要科学推动技术、服务和数字化知识下乡,构建复合型智慧乡村治理体系,塑造以人为本的智慧乡村伦理原则,由此才能规避智慧乡村发展中的潜在风险,真正实现智慧乡村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科学推动技术、服务和数字化知识下乡

要科学推动技术、服务和数字化知识下乡,以此规避智慧乡村发展中的潜在经济风险。

其一,要推动数字化技术精准下乡。总体来看,我国乡村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比较落后,农民的生产生活方式比较传统,而互联网、物联网以及人工智能等智慧技术极具现代化特征,在乡村的应用存在不小的挑战。与此同时,我国各地乡村差异极大,一套“标准化”的智慧发展模式并不适用于所有乡村,如果在缺乏前期调研的情况下直接将智慧技术输送到乡村社会中,比较容易造成技术不适用、基础设施闲置以及农民接纳度不高等问题。例如,将适用于大规模土地的机械化设备应用到小农户农业生产中,这是明显不合适的。因此,在智慧乡村发展的过程中,需要展开充分的前期调研和规划,根据乡村地区的特点以及当地农民的需要,科学推动智慧技术的精准下乡,促进智慧技术在乡村社会的有效嵌入与合理应用,从而最大化发挥技术的经济功能。

其二,要推动配套服务有序下乡。数字化技术只能提高乡村的信息化水平,各项配套服务则是保证乡村本土利益的关键所在,只有完善乡村公共服务,不断加强乡村本土的内生发展动力,才能促进智慧乡村的可持续发展。一方面,需要拓宽乡村地区的信息获取渠道,给农民提供完善的市场化信息服务,保障农民可以根据市场实际情况科学确定产业发展方向和产品销售计划,确保供求关系平稳,降低市场风险。另一方面,需要提供完善的农业保险服务和金融信贷服务,确保农民可以将因市场波动和不平稳所造成的经济风险降到最低,提高农民参与智慧乡村发展的信心和动力。

其三,要推动数字化知识下乡。在智慧乡村发展中,涉及了众多数字化技术的应用,这对应用者具有一定的知识要求。因此,需要加强农民的数字化知识培训,提高农民的数字化知识水平和技能水平,让广大农民逐渐“能应用”“会应用”并“愿意应用”一系列的智慧技术,享受到智慧乡村发展所带来的红利,确保技术的普惠性,避免由于技术鸿沟带来的数字化不平等问题。与此同时,由于数字化知识内容十分丰富,针对不同知识需求的农民,需要开设系统化的特色知识培训,例如开设专门的智慧农业知识培训、智慧旅游知识培训以及智慧环境治理知识培训等。

构建复合型智慧乡村治理体系

要构建复合型智慧乡村治理体系,以此规避智慧乡村发展中的潜在治理风险。

第一,要构建双轨制智慧治理规则。对于乡村社会而言,应用信息化技术的智慧治理体系往往是“自上而下”的外生型秩序,与乡村内部传统的“自下而上”的内生性秩序具有一定的差异,但不应将智慧治理与传统乡村秩序视为是相互对立和相互排斥的存在,应该将这两者视为是相互补充和相互促进的关系。智慧治理可以确保在关键事务上的科学与公平,传统的治理规则可以给予农民更多的在日常琐事上的可协调机会。因此,在智慧乡村的建设与发展中,需要积极构建现代化技术治理规则与传统乡村治理规则并行的双轨制智慧治理规则,让智慧乡村治理体系兼具科学性、协调性和人情味,维护乡村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第二,要发展多元化的智慧治理主体。政府、企业和地方是智慧乡村发展中的主要参与者,由于各自发展目的具有一定差异,需积极构建“多元共治”的复合型智慧乡村治理体系,塑造“各司其职”的分工体系,确保政府、地方和企业均可以在智慧乡村发展中发挥各自的作用,避免治理目标不一致而导致的治理失效风险。首先,政府作为智慧乡村发展的政策制定者,要强化其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贯彻“为人民服务”的工作宗旨,充分发挥好统筹、协调与引领作用,确保智慧乡村的健康有序发展。其次,企业作为智慧乡村的投资者和策划者,要加强其规划意识、创新意识和风险意识,明确智慧乡村的投资领域和发展方向,避免智慧乡村发展同质化、无序化等问题,不断扩大市场影响力和号召力。最后,地方作为智慧乡村的主人翁和重要参与者,要将乡村的传统文化和地方性知识融入发展进程,确保智慧乡村发展符合地方本土利益。

第三,要构建公平化的智慧治理机制。相关研究表明,尽管包括智慧治理在内的社会创新可以促进发展和增长,但同时也需要保证社会包容,消除社会的不平等。这启示我们,在智慧乡村发展过程中,应该积极致力于促进社会的正义与平等,尊重并保障各利益主体的治理权和参与权。首先,要构建公开化民主协商机制,让智慧乡村的利益相关者可以充分表达自身诉求,共同参与到治理权分配的过程中;其次,要构建科学的利益共享机制,确保相关参与者获得合理的利益分红,促进参与者形成治理目标一致的利益共同体;最后,要构建透明化监督机制,将基于智慧治理的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让其接受社会大众的监督,营造公平的智慧乡村治理氛围,规避治理权被少部分人垄断的风险。

塑造以人为本的智慧乡村伦理原则

要塑造以人为本的智慧乡村伦理原则,以此规避智慧乡村发展中的潜在伦理风险。

第一,要创新乡村社会交往活动。如前所论,在智慧乡村建设中,随着智慧技术的进入,有可能导致乡村人际交往衰落,削弱乡村公共性,人的价值和意义面临威胁。因此,需要创新发展有意义的社会交往活动,加强农民之间实际的交流与合作。一方面,要适应数字化发展大背景,积极探索诸如环境生态保护、数据隐私保护以及知识培训等新型公众参与活动,弥补部分传统生产生活方式的退出;另一方面,要加强乡村精神文化活动,开展诸如建立在民俗文化基础上的文化交流活动,以及建立在农民兴趣基础上的娱乐活动,丰富农民的生活内容。

第二,要加强乡村隐私数据保密措施。在智慧乡村发展过程中,农民的个人隐私数据保护必须得到重视。首先,地方和企业要加大数据保密技术的研发与投入,从技术层面确保农民的数据不会被窃取和泄露;其次,要不断加强农民的数据保密意识,提高其对不明来源的二维码、网站链接以及陌生短信等的警惕,降低农民隐私数据泄露的风险;最后,要加大数据泄露的惩罚力度,对于泄露村民隐私数据的行为要予以坚决惩处,并做好后续的弥补事务,挽回农民因数据泄露而带来的利益损失和精神损失。

第三,要坚持以人为本的智慧乡村发展根本原则。在探讨智慧乡村发展、数字乡村发展以及农业农村现代化等相关议题时,我们过于关注经济的快速发展和GDP的高速增长,简单地将“智慧乡村发展”理解为效率的提升和收入的增长,急于将现代化技术应用到乡村社会中,塑造一个“智能化”的乡村社会。在这一过程中,很容易将人文等非技术因素放置到了不那么显眼的位置,从而忽视农民的诉求和利益,让部分农民的发展跟不上技术的发展,有的时候让农民不得不被动接受并适应技术可能带来的风险,从而加剧了社会的不平等和阶层固化,破坏了乡村社会的有机和谐系统。而真正的智慧乡村发展,并不在于乡村社会的智能化程度多么高,引入了多少数量的高科技,而是要强调技术要素与社会、文化、伦理等非技术要素的融合发展,注重“自上而下”的政策与“自下而上”的农民诉求的结合,坚持“以人为本”的发展原则,以此实现乡村科技、经济、治理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只有坚持和尊重农民主体地位,更多地关注当地农民的利益诉求,让现代化技术真正有机嵌入乡村社会中,兼顾“技术”与“人文”,同步实现乡村的经济发展与农民的全面发展,智慧乡村的发展才能更加“智慧”,真正推动数字社会乃至智慧社会的建设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