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6/15 0:00:00 作者:龙丽波、李梁 来源:《理论探索》2024年第5期 阅读:222
农村社区是中国社会的“神经末梢”,也是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地基”。高质量、高效率的农村社区治理是实现城乡居民共同富裕、农村经济繁荣发展、农业农村现代化,推动乡村全面振兴的前提。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指出,“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完善乡村振兴投入机制……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为实现村民自治良性发展、农村基层治理与社会力量协同、建设“共建共治共享”的农村社区治理共同体指明了方向。当前,学界主要从治理理论、治理模式、科学内涵、治理结构、矛盾挑战以及可行路径等方面对农村社区治理展开研究并取得了较为丰硕的成果,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社区的治理模式出现了怎样的变化?形成了什么样的治理机制?如何进一步深化治理路径?这些问题鲜有学者深入研究。有鉴于此,本文将对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社区治理的模式转变、内在机制以及深化路径予以分析。
一、农村社区治理的模式转变
改革开放至今,我国农村社区治理因时因势因地展开,其治理模式实现了从“乡政村治”向“乡村共治”的全面转变,进一步增强了农民的生产自觉性和积极性,改善了农民的生活水平,提升了农村的现代化治理水平。
(一)改革开放以来农村社区治理形成了“乡政村治”模式。所谓“乡政村治”,就是乡镇政府行使国家行政管理权,而乡镇以下的广大农村实行村民自治。在这种权力结构下,国家权力止于乡镇,国家行政权与村民自治权保持着二元分治的治理形态。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实行的改革开放,使农村社会的发展逐渐发生了一系列变化。在改革开放初期,小岗村的农民主动尝试土地使用权的改革,实现了对农村集体所有制分配方式、经营管理以及组织结构等方面的变革,打破了制约农业发展的“平均主义”,奠定了农村改革的根基。此后,充分吸收中国农村改革第一乡——四川省向阳人民公社机构改革的成功经验,架构了“‘党、政、经’分别设立的政权组织体系”,1983年正式提出在农村基层社会治理中实行“政社分开”,随后明确要求建立乡镇政府。“政社分开”之后由村民委员会代替原来的生产队,在广大农村实行村民自治。村民委员会承担为农户提供生活生产服务、管理农村集体土地、管理农村的公益事业和公共事务等职能,受村民监督,对村民负责。在改革的初始阶段,乡镇政府往往“大包大揽”成为“万能政府”,大大挤压了农村社区自治的空间,消解和降低了村民自治的积极性和韧性,并且因为不能精准把握村民需求导致治理效能低下。在这一背景下,“乡政村治”模式逐渐形成。
1985年之后,乡镇政府、村党支部以及村委会开始成为农村社区治理的主体,民政部出台的诸多农村自治文件,推动了农村社区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凸显了村务公开在农村社区治理中的作用。1994年着力推动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专门规范了村风、民风等村规民约,凸显了村规民约在农村社区治理中的重要作用。1998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正式实施,明确了村民自治在农村社区治理中的法律地位,强调了基层党组织在农村社区治理中的引领作用。2004年进一步加强了对村务民主管理制度和村务信息公开制度的健全和完善,全面实施村民自治,广大村民的村务参与度明显提升。尽管村民自治效果明显,但“乡政村治”模式极易造成封闭与分割治理现象,在条块分割治理中造成农村社区文化生活、公共服务以及社区治理等方面与城市社区的失衡,不利于农村社区的健康发展。
适应民情、世情、国情以及“三农”问题的深刻变化,2006年我国因时就势免除农业税,极大地缓解了农村基层的干群关系,农民负担大大减轻,农民收入显著增加,农村经济随之蓬勃发展。随着治理体制的不断完善,村民自治能力持续提升。同年,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创造性提出了“积极推进农村社区建设”的重要论断,明确了农村社区建设的目标和任务,突出了社区治理在农村社区发展中的重要地位。与此同时,虽然农村社区治理在农业产业转型中具有重要作用,但乡镇政府行政命令的力量依旧强大。2007年党的十七大对农业现代化进行战略部署,强调大力建设农业基础设施,创新农业科技,凸显了党对农村社区治理、农村深化改革以及培育新型农民的高度重视,但在“乡政村治”模式下,城乡二元体制导致农村社区治理资源在政策、财政、人才等方面与城市社区的差距进一步扩大。这一时期,乡镇政府在“单向”传达行政指令过程中不自觉地将行政管理责任向农村社区下沉,在习惯使然下,农村社区将这种“单向权威”视为常态,承担了与其所拥有的经费、权力并不一致的责任,而乡镇政府却能够在职能与责任的相互脱钩中“轻松脱域”,治理责任的虚化使村民自治的作用不断弱化。在此背景下,为了改变“万能政府”“单向权威”“分割治理”等对农村社区治理的不利局面,拓宽、提升村民自治的空间和能力,农村社区治理必然要寻求能够克服“乡政村治”弊端的新模式。
(二)新时代农村社区治理实现了向“乡村共治”模式的转变。进入新时代,为了进一步缩小城乡分割、缩小城乡差距、实现城乡等值,中央开始高度重视城乡基层社会治理,党的十八大创造性提出“社区治理”的重要论断,强调“增强城乡社区服务功能,强化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社会管理和服务中的职责”。从此,我国更加重视农村社区治理主体的多元性,号召企业、社会组织以及个人等主体积极参与农村社区治理,着力推动村委制度、村务监督机制的健全完善。此时的农村社区治理已经从“单一管理”逐渐转向“多元共治”,并要求政府、村民、社区组织在治理中形成民主化、制度化的合作关系,在对话、沟通、协商中处理农村社区事务,整合多元主体的社会资源、公共资源成为社区治理的服务资源和民生资源。2015年通过的《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意见》,从政策层面开启城乡社区治理一体化进程,突出“法治”和“德治”在提高农村社区治理效能中的重要作用,着力推动“法治”与“德治”的全方位融合。这些方面的融合表征着国家更加重视在农村社区提供“法治”和“德治”的融合服务,意味着乡镇政府对农村社区治理从“传统管理”到“治理与服务”并驾齐驱的角色转变。2016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在《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6—2020年)》中,首次提出统筹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加强城乡社区服务的协调发展和统筹发展,对城乡社区治理一致性、统一性、协同性提出新要求,着力补齐城乡社区治理失衡短板,鼓励各类服务项目、治理资源、人才供给等优先倾斜农村地区。以统筹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为着力点,着力推动城乡社区治理一体化发展,促动各类资源流向农村社区,逐渐走向“乡村共治”。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大篇幅强调“完善乡村治理机制”,旨在通过乡村治理机制的创新和完善,架构多元主体协同共治的农村社区治理体系,既表明乡镇政府在农村社区治理中下放权力的实事,也体现了乡镇政府对农村社区的赋权,借助孵化多元主体治理共同体,使其更好发挥合力作用服务和推动农村社区治理。党的十九大报告前瞻性提出“乡村振兴战略”,明确了推动乡村振兴的动力、目标和任务。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农村社区治理提出更高、更新的要求,强调健全“法治”“德治”“自治”进一步深度融合的机制,健全农村社区服务和农村社区治理机制,健全和完善农村社区各类资源优化配置的机制,健全村级事务公开化透明化的机制。2022年党的二十大报告着眼于城乡二元体制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充分凸显了多元主体协同参与农村社区治理的重要性,更加强调政府与农村社区组织在制度层面的协同合作,更加重视激发村民参与农村社区民主治理的积极性,突出了农村社区治理体系的健全完善和构建协同共治的治理共同体的重要性。此时,农村社区治理更加重视政治、民主、法治、道德等方面的发展完善,进一步健全村务公开、村民议事、村民选举等制度,使社区村民行使各项民主权利,更加凸显社区村民参与社区治理的积极作用。这表明社区村民与乡镇政府等治理主体有更多的合作,表明更多的社区村民参与到社区治理之中,乡镇政府已经从农村社区更多治理领域中“撤出来”,让社区村民、社会组织等治理主体去治理。在这一背景下,“乡村共治”模式逐渐形成。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指出,“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健全便捷高效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旨在通过对基层治理体系、社会治理制度以及服务体系等的健全完善,着力推动“自治”“法治”“德治”的深度融合,发挥“共建”“共治”“共享”对农村社区治理的赋能作用,以“健全”“便捷”“高效”的服务体系推动农村社区服务的效率和质量,充分彰显了新时代农村社区多元主体协同共治的治理趋势。新时代农村社区多元主体协同共治已经从“单一”转向“共治”,在“共治”场域中重构了农村社区治理的任务和目标,凸显了“乡村共治”的优势,即乡镇政府在农村社区治理中不断放权,在对农村社区赋权中推动多元协同治理主体的不断崛起,使“乡政村治”真正向“乡村共治”转变。因此,我国农村社区治理模式实现了从“乡政村治”向“乡村共治”的转变,在治理中重视多元治理主体的协同共治,立足整体推动内部“造血”与外部“输血”的协同发展,在民主与治理的互嵌共融中显著提高了村民的政治参与度,不断增强村民的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管理以及自我提高能力,不断提升“法治、自治、德治”的协同治理效能,有效贯彻落实各项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在内外联动、纵横联结中着力提升农村社区治理的质量和效能。
二、“乡村共治”模式下农村社区治理的表现形态
我国农村社区治理始终结合农村社区的发展现实,顺应我国农村社区治理模式从“乡政村治”向“乡村共治”的转变,在农村社区治理中呈现“参与共建”“多元共治”“开放共享”的形态。
(一)参与共建。改革开放初期,受“乡政村治”模式的影响,乡镇政府职能包办突出,行政管理负担过重,行政效率低下,管了许多“管不好、不该管”的事务,极易引发村民的不满情绪,降低村民参与社区政治生活的热情,难以培育起村民的社区治理主体意识和公共精神。
“参与共建”在理念、价值、行动上都要求政府切实转变自身职能,在“还权赋能”中从“全能”角色转换为“协调”角色,从宏观上把握农村社区治理方向,结合社区发展实际鼓励多种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农村社区治理。“还权赋能”就是在农村社区治理中把资源掌控权和决策权赋予社会力量,意味着社会力量有很大的独立性和自主性。乡镇政府权力下放之后,通过给多元治理主体赋权,激发多元治理主体“参与共建”的热情。“参与共建”通过培育服务“三农”的各级各类社会组织,发挥反映村民诉求、扩大村民参与等方面的作用,实现社区村民自治与乡镇政府治理的良性互动;通过强化乡镇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改进和创新乡镇政府的公共服务方式,培育农村社区互助性、公益性的社会组织,建立农村社区综合性的服务平台,强化多元治理主体在社区治理和服务中的职责;通过广大农民广泛参与农村社区治理,使农民在参与中深刻认识到自己的治理主体地位,强化农民的社区治理使命感和主体意识;通过民主协商、平等沟通、交流对话等方式处理农村社区问题,在农村社区建构“公平、民主、协商、平等”的共建机制,引导村民主动参与社区治理,让村民深刻认识到,社区治理并不仅仅是政府的责任,广大村民也有自身的义务和责任,增强村民的社区治理责任感,着力培育广大村民的现代公民意识。随着农村社区的不断发展,农村社区整体性变迁为多元性、参与性社区,农村社区治理在乡镇政府放权和赋权中,克服了“乡政村治”的弊病。因此,“参与共建”顺应了“乡村共治”模式要求,通过聚焦农村社区治理的“痛点、难点”,充分发挥村民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全面利用农村社区的地方性资源,科学整合农村社区的物力、财力以及人力,能够极大地增强农村社区治理的高效性、及时性和科学性。
(二)多元共治。在“乡政村治”模式下,乡镇政府往往根据利益取向,将农村社区“两委”纳入“乡政”的行政框架,让其承担诸如安抚上访人员、采集居民经济数据、保障治安维稳等方面的公共责任和公共事务。但农村社区“两委”作为直接承担者并没有拥有相应的权力和经费,在这样的“单向权威”中难以实现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良性互动,尤其是村民的诉求往往被遮蔽难以得到及时回应。
多元共治凸显了农村社区治理主体的多元性,能够使乡镇政府厘清自己与农村社区“两委”的职责边界,通过“减负降压”“还权赋能”等减少行政命令,充分释放农村社区治理主体的多元性,企业、村民、社会团体等都成为治理主体。多元共治有助于“社会组织、政府以及市场等多元治理主体”形成相互协商、平等对话的互动关系,依托合作共赢、平等对话、互信互惠等形式民主处理农村社区事务,及时、有效地回应广大村民的真实诉求;能够最大程度缓解农村社会矛盾,使政府、个体、社会组织等多元主体在农村社区治理中处于平等地位;村民能够以新的治理角色、平等主体的姿态在“多元共治”中与政府对话,改变以往盲从的刻板印象。因此,多元共治顺应“乡村共治”模式,能够让村民、企业、社会组织与政府形成互动关系,为多元治理主体自主表达合理需求拓宽渠道,从而提高农村社区治理决策的合理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开放共享。新时代以来,在我国经济取得惊人发展成就的同时,城乡发展出现了显著差距,二元体制在农村社区治理中依旧存在,成为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的阻碍因素。城乡在社会保障方面存在较大差距,城乡二元体制影响了城乡现代化的一体化进程,这与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理念相悖。因此,国家从顶层设计确立了共享理念。共享理念贯通于党的十八大、十九大、二十大报告之中,例如,“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全面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资源要素共享”“坚持共建共享”等。这些举措的贯彻落实能够进一步缩小城乡社会保障方面的差距,让广大村民能够与城市居民一道共享经济发展成果;能够通过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打通村民流向城市的制度阻碍,在城乡资源要素的共享中推动城乡社区的开放共享发展;通过开放共享的社区治理体制建构,消除公共服务、产权等方面的制度阻碍,修正和弥合了“乡政村治”的不足,在共建共享中重构农村社区治理深刻性、系统性、全面性的开放共享机制。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指出:“聚焦提高人民生活品质......增强基本公共服务均衡性和可及性,推动人的全面发展、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共同富裕目标的提出,表征着必须切实缩小城乡发展差距,着力改善村民的生产生活条件。共享理念也贯穿在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报告之中,例如,“改革成果由人民共享......信息共享......促进数据共享......推动转出地和承接地利益共享......优化共享税分享比例......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诸多共享举措的贯彻落实将全面消除“乡政村治”二元分割、封闭治理的影响,促动各类治理要素在城乡之间实现双向流动,进一步缩小城乡发展差距,最大程度降低广大村民因身份不同造成的与城市居民在就业、教育、医疗等方面的不平等,让城乡居民共享中国式现代化发展成果。因此,开放共享顺应了“乡村共治”模式,始终高度重视农村社区治理的“内生性特征”和“外部性环境”,着力打破“封闭分割”治理状态,引导广大村民跨越“无形”和“有形”的各类阻碍,构建“开放共享”的农村社区治理格局。
三、“乡村共治”模式下农村社区治理的深化路径
农村社区治理是一个系统性复杂性工程,如果各类治理要素之间无法形成合力,将导致不同治理要素的相互掣肘,难以发挥应有的协同共治效应。因此,顺应“乡村共治”模式,需要在“参与共建”“多元共治”“开放共享”中,使诸多治理要素发挥协同联动效应,凝聚各方力量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农村社区治理共同体。
(一)以基层党组织建设提升党领导农村社区治理共同体的整体能力。构建农村社区治理共同体涉及多个领域和多个层面,在农村社区治理实践中,往往存在不同治理主体“聚而不动、动而无效”的现象,难以有效整合治理资源,这就需要着力推动基层党组织建设,全面提升基层党组织领导农村社区治理共同体的能力。一要严把农村社区基层党员的“入口关”。农村社区治理具有民情多变性、矛盾复杂化、利益交织化等特征,需要严把党员“入口关”,发展理论功底深厚、了解村集体经济发展详情、善于学习、勇于创新的党员有效化解农村社区各种矛盾冲突和利益纠纷。农村社区基层党组织严把党员“入口关”,要围绕党员发展程序开展专题培训,将提高乡村治理水平、壮大村集体经济、发展乡村产业等作为培训内容;推动“日常考察 集中培训”的深度融合,借助撰写心得体会、知识测试、宣讲会等夯实理论功底,不断练就过硬内功,将培训贯通在党员发展的各个环节;严格落实党工委预审制度和党支部初审制度,进一步规范和细化发展流程,完善发展党员提级交叉审查机制,提高发展党员的质量。二要建立健全农村社区基层党组织的组织体系。完善的农村社区基层党组织的组织体系能够增强基层党组织设置的有效性和灵活性,发挥农村社区基层党组织的组织功能,增强社区村民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引领和帮助村民致富。例如,河北省怀安县西沙洼村基层党组织创立了“支部 协会”“党员 农户”“支部 基地”的模式,2023年该村韭菜亩产平均收入达到2万元,韭菜成为西沙洼村走向美好生活的“致富菜”。因此,基层党组织要立足大党建格局,着力延伸触角,完善“百村共建”机制,通过组织培训、搭建平台以及深学理论,形成“比学赶超”“争先进位”的良好氛围,不断完善激励机制、示范机制、责任机制等,将高质量农村社区党建与村民富裕有机结合,为解决村务问题、推动村民致富创造条件。三要提高基层党组织的服务能力。基层党组织服务能力的提高,能够密切干群关系,精准把握社区村民多样性的发展需要,靶向提供对口服务,使社区村民在高质量服务中切实获得实实在在的经济收益。农村基层党组织应通过把握党员的特长、职业、年龄等,充分发挥党员各自的专长和优势,打造多支品牌响亮、服务质量高、具有专业特色的党员志愿服务队伍;精准把握广大农民的差异化需求,采用上级点、自己找、群体提等方式,为每个村至少发展一个特色产业、拥有一项致富技术、厘清一条致富信息,针对性提供多样性、专业性、高效性的服务,以“用心服务”支持农民“放心生产”,破解农民的“急难愁盼”问题。
(二)以多元主体协同共治提升农村社区治理共同体的治理水平。乡村治理中的协同共治实践是一项系统性工程,农村社区内部的多元治理主体提供内部动力,外部治理主体提供外部资源,农村社区的纵向层级提供治理资源、组织资源,而横向联结提供人力资源、社会资本,从而形成“内外联动”“纵横联结”的治理格局。面对农村社区治理实践中存在“内外失调、纵横不畅”的治理问题,迫切需要以多元主体协同共治提升农村社区治理共同体的治理水平。一要以多元主体协同共治全面优化农村社区治理结构。农村社区治理具有突发性强、覆盖面广的特征,涉及多方面的治理工作,需要多元主体加强协同治理能力,在职责明确、分工有序中整合资源高效完成任务。这要求多元治理主体围绕农村社区治理难点,紧盯薄弱环节、理顺服务事项、细化工作网格,通过办事流程规范化、综合治理网格化、部门联动合作化等优化农村社区治理结构,根据村民住宅分布情况分成不同的治理网格,依托网格群为村民提供个性化、精细化、多元化的服务,让服务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不断满足不同村民的需要。二要建立多元主体协同监督的全方位监督机制。全方位的监督是农村社区治理共同体构建的关键环节,多元主体能够无死角参与监督,确保农村社区治理的健康、有序、高效运行。生态移民、拆迁、征地等是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进程中需要长期紧抓的事项,农村社区必须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紧盯农村土地征收、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以及惠农项目资金等方面的重点问题,依法严查一切损害村民利益的腐败问题。三要增强农村社区多元主体协同共治的制度保障。协同共治的制度保障是农村社区治理共同体构建的重要支撑,能够在制度框架内整合多元主体资源为农村社区治理服务,提升社区治理的精准性和实效性。例如,浙江省绍兴市余渚社区在治理中高度重视制度建设,实行“村务卡制度”,实现治理行动与共同利益的高度耦合,将本社区打造成制度健全、服务完善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因此,农村社区要树立多元主体协同共治的制度意识,建立包括资本张力规制机制、村干部权力约束机制以及村民权利保障机制在内的体制机制,使社区治理变得公开透明、条例清晰,资本投入者、村民、社区“两委”等治理主体在制度保障下“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推动村民自治范围的进一步扩大,拓宽村民参与政治生活的渠道;建立多元主体协同共治的平台管理制度、公共事务协调制度、信息资源共享制度、利益诉求表达制度等,通过寻找多元主体协同共治的最大“公约数”,画出多元主体协同共治的最大“同心圆”;以健全完善的制度有效约束政府权力,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公信力评价制度、资本引入制度等,推动农村社区的信息公开,着力保障社区村民的知情权、监督权,推动农村社区村民自治制度的健全完善。
(三)以公共精神的培育增强农村社区治理共同体的情感归属。农村社区治理共同体是能够让村民获得归属感的温情的“家”,能够全面提升居民对社区的认同感、信任感、归属感。当前,农村社区治理中公共精神培育不足,主要就是因为农村社区基层行政事务繁多挤占了回应村民诉求的空间和时间,导致村民对社区产生了疏离感。构建农村社区治理共同体必须以民生需求为着力点,有效回应农民的多样化诉求,及时解决事关农民生产生活的民生问题,着力培育农民的公共精神,增强村民的情感归属。一要聚焦村民的“烦心事”。通过“大走访”,主动入户察民情、访民意,全面了解和聚焦社区村民的“烦心事”,依托“送法律”“送平安”“送温暖”“送服务”“送爱心”等爱民活动,有助于维护农村社区的和谐、稳定和安宁。因此,多元治理主体要时刻“心系村民”,推动“我为村民办实事”实践活动常态化,以村民诉求为导向,聚焦农村社区民生问题,按照村民需求提供多样化的服务,对老、弱、病、残、孕等提供高质量的“上门服务”,在精准施策中处理好村民的“烦心事”,不断满足村民“微心愿”,让村民在公平、平等、民主等价值需求方面拥有更强烈的获得感,以具体行动诠释责任担当,不断提高村民的满意度、安全感和获得感。二要拓宽有效真实广泛的治理渠道。在农村社区治理中,由于村民办事多跑路、社区矛盾上交、缺乏主动性、治理主体互动有缝隙等问题,村民满意度不高。针对农村社区治理中跨界、共性、需要依靠专业知识来解决的疑难杂症,应全力搭建民意表达、交流沟通平台,协同多元主体多渠道听取真实的民意,让村民真正参与农村社区治理,增强村民的公共意识、社区治理责任感和合作互利的能力。三要培育村民参与社区治理的主体意识。农村社区村民主体意识淡薄,无法深刻认识自身在社区治理中的主体地位,在治理中往往处于被动地位,只有培育主体意识,才能激发社区村民的“主人翁”意识。例如,甘肃省张掖市陈寨村在社区治理中,通过动员群众进行清脏治乱大扫除,实施村庄微改造、小改进、精提升,盘活陈寨村零散闲置土地,变“要我干”为“我要干”,激发了村民的“主人翁”意识。因此,在农村社区治理中,治理主体需要通过相互信任、换位思考、关怀帮助等加强与村民在情感上的感应和传递,让村民从态度、思想、心理以及行动上催生参与社区治理的主体意识,激发村民的“主人翁”意识,在共商共议身边事中充分发挥村民的主体作用,真正做到“事有地方办、理有地方讲、话有地方说”,打造“共同参与、共建共享”的特色型、服务型示范基地,建设“善治、活力、温暖、品质”的美好社区。
(四)以民主协商整合农村社区治理共同体的公共利益。民主协商是建构农村社区治理共同体的重要内容,通过协商治理的开展以及多元主体的互利共赢,能够实现多元利益主体的广泛参与和多元权利的全面保障,有效调节多元治理主体之间的利益矛盾,实现多元治理主体在治理理念、价值追求以及具体行动上的高度统一。面对农村社区治理中存在“参与不议、议而不决”的问题,所导致的“协商空心化”而降低治理效能,迫切需要以民主协商整合农村社区治理共同体的公共利益。一要健全完善制度化的协商治理机制。只有制度化的协商治理机制才能做到社区的事情由社区村民商量,只有发挥制度化协商治理机制的优势,才能推动农村社区治理的制度化发展,切实维护和实现农村社区村民的切身利益。因此,要通过协商过程的掌控、协商成员的吸纳、协商程序的设计以及协商议题的确定,将民主协商贯穿于农村社区治理的各环节,构建实地走访、座谈、会议、讨论等多种形式的民主协商机制,坚持协商于民、协商为民原则,始终倾听村民心声、打消村民顾虑,保证农村社区各项事务都能够在民主协商中得到解决。二要健全完善民主化的协商治理机制。民主化的协商治理机制能够更加凸显协商治理机制的社会功能和时代价值,更加凸显科学民主决策、社区村民广泛参与社区治理的作用。民主化的协商治理机制是广泛采用商议、沟通、交流、听证、讨论、磋商、对话等协商形式,在农村社区设立“问计于社区村民”“问需于社区村民”“问政于社区村民”的常态化协商平台,组织村民、社会单位、社会组织等治理主体面向社区治理问题商议对策,能够引领农村社区村民广泛参与社区治理。例如,浙江省安吉县余村在社区治理中,紧扣余村公共利益赋予民主协商的合法性,公正、透明地向广大村民公示协商结果,自觉接受村民的民主监督,全面维护社区的公共利益,实现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的深度融合,推动个体理性向公共理性的全面转变,提高了全村治理的民主性。因此,需要依托大数据聚焦、搜集和采集社区村民的诉求,培育社区村民协商文化,建立农村社区治理重要议题筛选机制,杜绝无实际意义的议题进入民主协商程序,规范农村社区既有民主协商形式,与时俱进完善和创新农村社区协商运行机制;通过理性对话、倾听他人意见将广大参与者的建设性意见升华为农村社区治理的协商议题,凸显村民协商治理的平等性、自由性、对话性,充分尊重村民个体的差异性和权利,建构大事共商、难事共帮、好事共享的农村民主协商格局,形成凝聚广大参与者“最大公约数民意”的农村社区治理公共决策。三要营造充满活力的民主协商的氛围。只有在充满活力的民主协商氛围中,村民才能对大家普遍关注的利益问题、热点问题、民生问题进行集中的协商讨论,将带有普遍性的村民呼声和滞留在基层的真知灼见汇集起来,为农村社区治理顺利开展提供有益参考。为此,农村社区治理可多形式鼓励村民主动参与正式、非正式的民主讨论,畅通村民的利益表达渠道,让村民的观点“被听见”“被看到”“被重视”,积聚社区村民协商治理的内源性动力,营造充满活力、团结和谐、运行有序的社区民主协商氛围;可通过开展宣讲活动,使村民深刻认识到民主协商的基本知识和重大作用,全面了解民主协商的实践成果,在学懂弄通和深刻感受中增强村民的民主协商意识,使民主协商成为村民自我发展、自我更新、自我生长的内在基础,营造积极向上、充满活力的民主协商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