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乡村振兴不仅需要外部生产要素的输入,而且需要高度重视农民主体发挥内生动力作用。改革开放以来农民群体逐渐从单一种植群体演化成为结构复杂、从事多种生产活动的群体,其中身心俱在乡村、为农村生产和再生产发挥积极作用的“中坚农民”,成为新时代乡村振兴内生动力机制建构需要重点关注的群体。新时代要重视“中坚农民”群体内部分化和资本下乡带来的双重困境,全面采取措施激活“中坚农民”的上下联结作用,从而为乡村振兴提供源源不断的内生动力支持。
引言
作为指引乡村全面迈向社会主义现代化征程的重大战略,乡村振兴必将为乡村发展注入更为持久动力,全面系统实现对乡村社会发展面貌的改造,为真正解决“三农”问题做出历史开创性贡献。在中国历史发展进程中农民始终占据着重要地位,特别是近百年来农民不单是从事农业生产的主体,更是参与革命、建设和改革的核心力量。正是基于此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坚持农民在乡村振兴中的主体地位”,而作为新时代推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关键主体的农民,改革开放以来受城乡二元结构等深层因素规制,青壮年主要单向度流向城市,乡村地区缺少能够整合各类资源、推进农业现代化转型发展的主体力量。结合改革开放以来的乡村发展现实和学界已有理论研究可以发现,农村发展面临种种困境的深层原因在青壮年农民的大规模外出,农村主要以留守老人、妇女以及儿童为主,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的主体力量相对薄弱。新时代乡村振兴战略的贯彻实施,核心内容之一是培育能够承担起组织农业生产、开展农村建设的主体力量,进而为乡村振兴提供源源不断的内生发展动力。在农村空心化、农民原子化的现实背景下,究竟哪些农民群体能够承担起乡村振兴任务、为乡村发展提供内生动力呢?
改革开放在客观层面为农村发展提供了全新场域,农业生产和再生产模式实现了深刻变革,农民由单一从事农业生产的群体演绎分化成了结构复杂、从事多种生产经营活动的复合群体,“中坚农民”正是在这个过程中生成的特殊群体。农民主体分化重塑了乡村发展的主体力量,为组织和整合乡村农业生产提供了新的可能。与西方农业发展以经营规模为基础划分了大规模、中等规模和小规模农业生产存在本质不同,“中坚农民”是改革开放以来城乡社会和农业生产共同催生分化的农民主体,他们以适度经营规模在乡村发展中起到了重要作用。贺雪峰教授最先提出“中坚农民”范畴,他认为收入和关系在农村、同时经济基础相对优越的农民群体是“中坚农民”。实际上乡村中有诸多可用“中等”划分的农民群体,如有以收入基础划分的、在农村收入占中等地位的农民群体,有以经营土地规模为基础划分的、在农村经营中等规模土地的农民或经济组织,有在城市务工积累一定物质基础返回农村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同时收入相对客观的农民等等,以及上述几类农民成年子女返乡继承父辈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民。需要指出上述中等农民范畴多侧重于农业生产和收入,较少涉及村庄文化、村落秩序的生产和再生产。本文研究的“中坚农民”主要包括“中”和“坚”两个相互联结相互作用的部分,即它不仅隐含了农业生产和收入的中等规模,而且还囊括了在乡村文化、公共事务、村庄秩序方面生产和再生产的“中坚作用”。“中坚农民”通过流转外出务工农民土地形成适度经营规模,并通过积极参与公共事务、与留守老弱妇孺形成相互支持的社会结构,为在改革开放大潮中维持乡村社会的稳定做出了卓越贡献。概言之,“中坚农民”是乡村振兴要重点关注和激活的关键主体,为此在梳理已有研究基础上概述“中坚农民”何以能成为乡村振兴的关键主体以及其面临的内外挑战,进而以“中坚农民”为主体探索乡村振兴的内生动力机制建构,无疑具有重大理论和现实意义。
文献回顾及问题的提出
“谁是乡村振兴的主体”及作用机制
围绕“谁是乡村振兴的主体”,学界形成了四种具有代表性的观点,有学者依据主体之间关系专门做了系统类型梳理。其一按照主体如何发挥作用,提出乡村振兴需要联合多元主体共同发挥作用。乡村振兴事关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民族复兴大业,光靠农民发挥作用是不够的,因此需要通过联合多元主体,特别要重视联合农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其二按照农村组织形态,提出乡村发展要充分激活集体和农户两大主体作用。当前农业生产的土地为集体所有、家庭通过联产承包责任制获得土地并组织农业生产,因而集体组织和农户是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过程中的两大主体形式。集体是乡村振兴的组织主体,农户是乡村振兴的实施主体。在“三权分置”下以新集体经济组织和新农户为代表的经营主体,将在乡村振兴中发挥更积极的作用。其三按照农村内外力量划分,认为只有农民才是乡村振兴的主体。尽管来自乡村外部的各种生产要素能在乡村振兴中发挥重要作用,但只有广大农民才是将生产要素最大化利用的主体。与来自乡村外部的经营主体不同,农民是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服务对象,只有充分挖掘农民主体作用,乡村振兴才会获得源源不断的发展动力。其四按照任务依托,提出乡贤、挂职干部等是乡村振兴的主要力量。有学者提出新乡贤、城市返乡农民以及在农村挂职承担任务的干部是乡村振兴的主要力量,尽管新型经营主体、新乡贤等是乡村振兴的重要主体力量,但乡村振兴的关键主体还在农民。乡村振兴是包含了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等方方面面内容的振兴,强调新型经营主体在乡村振兴中作用的主张,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农民在农村文化发展、农村秩序维护中不可取代的作用。农民是乡村振兴的行动主体,政府、干部、新型经营主体参与乡村振兴的终极意义在激活农民主体作用,即只有农民身体和精神都空间在场,才称得上真正发挥了农民在乡村振兴中的主体作用。基于此,本文提出农民是乡村振兴的关键主体,唯有全面激活农民主体作用,才能为乡村振兴提供源源不断的内生动力支撑。
围绕“农民主体作用发挥”,学界还在发挥农民主体作用面临的困境以及解决举措等方面开展了深入研究。新时代激活农民主体作用面临困境是不可争议的现实,小规模农业生产的分散性、乡村发展总体的失序性等削弱了农民主体作用。有学者认为只有化解体制、市场、社会和文化方面制约农民主体作用发挥的问题,农民才能切实提升自身在乡村振兴中的获得感和幸福感。还有学者认为行政逻辑支配、制度供给错位、文化生态絮乱以及自我除能等方面是导致农民主体作用弱化的根源,新时代乡村振兴要从党建、集体组织、数字化、文化服务等方面“带回农民主体性”。概言之,农民是乡村振兴的真正行动主体,要深化研究发挥农民主体作用面临的困境并提出化解措施,有且唯有如此才能保证农民的身心在场,全面建构起乡村振兴的内生动力机制。
“中坚农民”与乡村振兴的内生动力
在改革开放纵深发展的时代大潮中,农村出现最明显、最深刻的变化是大量青壮年农民进城务工经商。即在年龄和技能方面缺少比较优势的中老年人留在乡村务农,年轻人则进城寻求工作机会和发展空间,农村普遍形成了建立在代际分工基础上的“半工半耕”家庭结构,这对农村乃至当代中国发展带来了深刻的影响。经济越发展,城镇化水平越高,同时进入城市发展的农民数量越大,这就意味着越来越多的承包土地需要流转给依然留在村中的农民(学界将此称为“自发性土地流转”)。一部分年富力强的青壮年农民,通过接受进城务工农民的流转土地,形成了适度规模的农业生产。“中坚农民”特指在农村保持完整家庭生活,经济收入和社会关系都在农村的农民,他们以适度规模农业生产与留守的老弱妇孺群体形成了相互支撑的社会结构,这为农村在城镇化大潮中保持相对稳定的结构提供了主体支持因素。近年来学界高度关注“中坚农民”,并基于这个概念提出了“治理型中坚农民”“中坚青年”等新范畴,以丰硕的研究成果推进了社会对“中坚农民”群体的认识。实际“中坚农民”是反映改革开放以来城乡发展问题的独特社会现象,他们通过流转承包外出务工的家庭土地,以规模化农业生产活动为乡村可持续发展做出了不可忽视的重要贡献。一方面,“中坚农民”主动承担起了农业生产活动,避免了社会“撂荒”“弃耕”现象,为粮食生产和农业安全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另一方面,“中坚农民”在农忙之余还从事养殖副业、参与农村管理、组织农村文体活动等,与农村留守老弱妇孺群体形成了相对稳定的社会结构形态,在维系乡村社会发展秩序基础上维持了乡村的再生产。综合来看,现有成果中关于如何培育“中坚农民”的举措并不充分,“中坚农民”确实是由小农发展而来的,需要政府采取扶持发展措施,但更需要关注老龄化对这个群体的冲击,即吸纳青年群体成为新时代“中坚农民”,才是培育“中坚农民”、推进乡村振兴的核心策略。
概言之,“中坚农民”是乡村内部分化发展出的重要主体力量,是身心俱在乡村的核心农民群体,在乡村经济、文化、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着独特价值,为缓解乡村发展空心化、老龄化问题做出了突出贡献,是新时代乡村振兴需要重点关注和着力扶持的群体。事实确实如此,乡村振兴并不是单向度的经济振兴,来自乡村外部的新型经营主体并不能全面参与乡村社会秩序的生产和再生产,而如果对“中坚农民”引导得当、充分发挥好上下联结作用,可以更好地激活农民主体作用,为乡村振兴构建内生动力机制。
新时代培育“中坚农民”面临的双重挑战
“中坚农民”是改革开放以来城乡发展过程中生成的独特历史现象,其生成机理、作用发挥以及未来发展关涉乡村社会发展走向。切入新时代乡村发展现实可以发现,“中坚农民”确实面临群体内部分化的挑战,一是“中坚农民”面临年龄结构老化的挑战;二是基于代际分工的农村生计模式持续挤压了“中坚农民”的发展空间;三是部分获得物质财富积累的“中坚农民”主动选择退出农村,进入城镇寻求更好的生活条件。从“中坚农民”发展的外部环境来看,其生成的自发性土地流转基础,正在不断被工商资本下乡市场化流转所侵蚀,一是以逐利为代表的资本解构了“中坚农民”依赖的农业生产伦理;二是下乡资本解构了“中坚农民”需要的农业生产空间;三是资本下乡瓦解了“中坚农民”赖以持续发展的村庄秩序以及农业生产活动的多功能性。概言之,新时代培育“中坚农民”需要深入分析其面临来自内外双方面因素的挑战,从而为乡村振兴建构内生动力机制奠定基础。
“中坚农民”群体内部面临持续分化的挑战
在城镇化、市场化、商品化等多重趋势交融发展过程中,农民不再单一从事农业生产活动,复合型职业和收入加速了农民群体的分化。“中坚农民”正是农民群体分化的产物,与此同时,“中坚农民”群体内部亦在不断分化,并产生了影响新时代培育“中坚农民”的困境。由于“中坚农民”并不是一个特别稳定的农民群体,他们在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会遇到一些影响群体持续发展的内生因素。就乡村振兴内生动力机制建构而言,其分化对培育带来的挑战至少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中坚农民”面临年龄结构老化的挑战。“中坚农民”的出现与城镇化发展进程密切相关,改革开放初期进城务工的主要为青壮年群体,进入新世纪城镇化迅速发展,举家迁徙到城镇的农户越来越多,而他们的土地需要耕种,留在村中的青壮年以流转的形式承担起了主要农业生产任务,藉此获得了跟进城务工相近的劳动报酬,形成了相对稳定的农业生产群体。老龄化、空心化是农村发展面临的总体境遇,从理论和现实角度看,今天的农业生产是典型的“老年农业”。这就是说“中坚农民”群体内部面临年龄结构老化问题,难以形成推进群体持续发展的动力。同时“中坚农民”群体外部缺少并且难以持续输入年轻职业农民,推动该群体向前发展的稳定性和持续性难以获得保障。由于“中坚农民”群体进入老龄化阶段,加上外部出现主体力量供应断裂,无异于“釜底抽薪”,未来他们在农业生产、乡村秩序维护等方面的作用都将难以为继。
第二,“中坚农民”面临代际分工的空间挤压。农村地区代际分工现象特别明显,青壮年进城务工获取更高的经济报酬,而受传统文化和市场竞争等因素影响,作为父辈、祖父辈的中老年主要在乡村地区从事农业生产、哺育照顾小孩,代际剥削现象非常严重。伴随着城镇化浪潮持续推进,青壮年进城务工的经济收入水平以及其享受的公共服务水平全面提升,接小孩进城接受教育、接老人进城照顾日常生活成为代际分工的新常态。“中坚农民”子女接受教育后多留在城镇工作,按照代际分工模式,他们被动放弃农村生产生活、进城照顾孙代生活。原本在乡村从事农业生产、维持乡村发展秩序的“中坚农民”服从代际分工,离开农业生产领域、进入城镇照顾儿孙日常家庭生活。换言之,在代际分工的挤压下,“中坚农民”失去了在农村从事物质和精神生产的空间,群体数量和规模不断被压缩,由此他们原本在乡村振兴中应发挥的积极作用亦被解构了。
第三,“中坚农民”面临城镇公共服务分化发展带来的挑战。实事求是地说,与乡村地区相比,城镇在教育、医疗卫生等公共基础设施和服务方面有相对比较优势。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中,这种比较优势容易形成城镇对农村的强势“虹吸效应”。在现实生活中表现为,城镇不仅持续不断吸引青壮年劳动力进城,而且还极容易裹挟“掠夺”在乡村积累的物质财富。“中坚农民”以适度规模农业能够获取与进城务工相近的物质积累,他们积累的物质财富主要用于后代教育和后代进城购置楼房,这里需要重点关注的是他们为改善自身居住生活条件进城购置楼房的现象。相比较工商业活动的灵活多样,农业生产更为单调乏味,容易受天灾人祸影响。一般农业生产需要精耕细作,需要投入尽可能多的体力劳动,但由于受自然等因素影响,并不一定能够获得最理想的物质收获。因此在获得一定物质积累后,“中坚农民”放弃农业生产活动、进城购置楼房、在城镇寻求新的发展机会成为较常见现象。
“中坚农民”群体外部面临资本下乡的冲击
为更好地推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党和国家制定了一系列鼓励扶持工商资本参与乡村振兴的政策(通常被称为“资本下乡”),从外部为乡村发展注入了强劲动力。需要高度警惕的是,对“中坚农民”而言,资本下乡并没有起到正向推进作用,大规模市场化流转取代了自发性土地流转,严重侵蚀了“中坚农民”发展的土地基础,并以此引发了更深层冲击“中坚农民”发展的社会问题。结合已有学术研究来看,资本下乡至少在以下三个方面严重冲击和挤压了“中坚农民”的持续发展空间。
第一,“中坚农民”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的伦理基础被解构了。资本下乡寻求的是最大程度获取利润,它借助建立在工业生产基础上的伦理优势,不断挤压传统农业生产活动伦理。资本需要建立起规模优势才能更快地实现增殖,因而倾向大规模市场化土地流转,这与“中坚农民”中小规模的自发性土地流转存在根本差异。“中坚农民”在从事农业生产活动获取经济收益之外,还会在农业生产过程中关注农村文化建设、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以及村庄公共事务建设等,这是乡村生产和再生产得以稳序进行的核心秘密。而资本下乡通过大面积的土地流转建立起了具有浓厚现代企业文化基础的生产模式,这种侧重经济忽视其他方面的伦理形态,与传统农业生产伦理存在诸多冲突。更为严重的是,如果“中坚农民”依然在农业生产活动中兼顾公共事务,就很难在同等条件下获得比工商资本企业的竞争优势。
第二,“中坚农民”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的社会空间被解构了。“中坚农民”在外出务工人员和留守老弱妇孺之间架起了桥梁,为自身发展创造了可供拓展的社会空间。一方面,承担了外出务工家庭的农业生产活动,避免了土地撂荒、弃耕现象;另一方面,主动承担村庄公共事务,与老弱妇孺形成了相互支持的稳定结构,为缓解农村老龄化、空心化做出了积极贡献。但资本下乡通过具有竞争力的土地租金和政策扶持获得村落中条件最好的土地,不断冲击解构了“中坚农民”自发性流转土地的社会基础。随着土地的市场化集中流转,留在农村只能领取基本土地租金或进入工商资本获取劳动报酬,越来越多的农民进入城镇寻求新的发展空间,“中坚农民”在避免土地撂荒、弃耕方面的社会职能消失了,同时农村留守的老弱妇孺人口不断减少,建立在农业生产活动之上的农村秩序生产和再生产被解构了,即“中坚农民”成为“悬空”于农村的群体,其赖以生产发展的土地和秩序都被解构了,未来社会发展空间不断被压缩。
第三,“中坚农民”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的村庄秩序和农业生产功能被解构了。只有建立在规模化生产发展基础上,资本才能获得最为理想的增殖效果,在资本下乡过程中表现为大规模的土地流转。土地流转规模越大对农业生产影响越明显,其中最显而易见的是农民不断加快向城镇转移的速度。市场化土地流转以租金解放了农民,同时解构了村落公共事务的主体基础。更为尖锐和隐蔽的是,资本下乡侵蚀了乡村赖以生存发展的农业生产多重功能。农业生产活动不单单承载着经济功能,它还承载着乡村文化建设、社会景观维系等功能。资本下乡的市场化农业生产主要服务市场,并不能引导农业生产活动兼顾包括婚丧嫁娶在内的乡村文化生产活动。最后还需要重点关注的是,资本下乡开展的农业生产活动主要以经济作物为主,同时由于农民失去维持口粮的基本土地,农村大部分自给、少部分市场化的传统“弹性饮食结构”,逐渐演化成为高度依赖市场的饮食结构。
总之,“中坚农民”是发展变化、动态建构的,能够在乡村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的群体,是乡村振兴内部动力机制建构的关键主体力量。新时代乡村振兴需要发挥“中坚农民”作用,但其群体面临着来自群体内部和外部的双重挑战。从内部发展看,农村发展面临的老龄化、代际分工、城乡公共服务差异等现实情况,在“中坚农民”群体发展过程中表现出了更为特殊的样态,持续加剧了群体内部的分化态势。更为严重的是,持续分化挤压了“中坚农民”群体的可持续、稳定发展空间,严重削弱了他们在乡村振兴中本应该发挥的积极作用。从外部环境看,资本下乡对乡村振兴具有重要推进作用,但并没有对“中坚农民”发展起到正面促进作用,反而以规模化土地流转侵蚀了“中坚农民”得以发展的土地根基,解构了他们赖以生存发展的农业生产伦理、社会发展空间、乡村秩序以及农业生产负载的多重功能。
新时代培育“中坚农民”的路向与建构乡村振兴的内生动力机制
“中坚农民”是乡村土生土长的内部主体力量,具有“身体和精神”在场的双重优势,同时与农民拥有共同的血缘和地缘基础,比下乡工商资本、挂职干部等主体更接近农民、更了解农民、更能洞悉农民的真实需要。在利益方面与外出务工农民、留守老弱妇孺高度一致,能够为外出务工群体分担农业生产工作,与留守老弱妇孺形成稳定的相互支持结构。更为重要的是,“中坚农民”具有更多的社会资本参与乡村发展,上文已述及,他们在年龄、学历、收入等方面占有比较优势,是能够影响和安排村庄经济、政治、文化等公共事务发展的“积极分子”。因此立足乡村振兴战略发展需要,培育“中坚农民”需要从产业、人才、文化、组织等方面入手,从而以强有力的“中坚农民”为主体全面建构起乡村振兴的内生动力机制。
新时代培育“中坚农民”的核心路向
新时代培育“中坚农民”需要宏观的政策设计和制度支持,在此基础上还需要从微观层面提供可供实施的具体策略。在宏观层面需要党和政府重视“中坚农民”群体力量,有针对性地采取扶持策略,引导资本有序、有差异地进行土地流转,为“中坚农民”提供良好的宏观社会发展空间。在微观层面要引导新时代青年投身乡村振兴过程,为“中坚农民”发展提供主体力量支撑。农村是一个大有可为的广阔天地,新时代需要大量有知识、有抱负的青年群体参与乡村建设,为乡村振兴贡献出更多力量。从城市回流乡村发展的农民、返乡创业的青年、涉农专项培养的人才骨干等,为培育“中坚农民”贡献了相互支撑的主体力量。
第一,在宏观层面要全面加强和完善党对乡村振兴工作的领导,为培育“中坚农民”提供强有力的政治方向保证。农村基层党组织是贯彻乡村振兴战略的坚强堡垒,农村谚语“给钱给物不如给个好支部”正是对农村基层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的通俗化生动表达。基层党组织最为熟悉农村基本现实,充分了解哪些因素、哪些群体能够对培育“中坚农民”产生影响,因此加强和完善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完善农村工作领导体制,是培育“中坚农民”的政治前提保证。一是要充分发挥党的“群众路线”传统。通过各种形式的群众座谈会,了解群众、倾听群众关于“中坚农民”的看法,在尊重群众首创和农村发展规律基础上,全面维护好“中坚农民”的发展权益,为乡村振兴发展积极贡献力量。二是要全面提升基层乡镇干部的“三农”工作能力,建立涉农干部与“中坚农民”的良性互动机制。涉农专题轮岗培训、挂入村职锻炼等形式有助于提升基层干部的“三农”工作能力,可以为“中坚农民”发展提供更多的服务和保障。三是要积极吸纳“中坚农民”担任村干部,充分尊重和发掘他们在农村公共事务中的积极作用。“中坚农民”在农村社会资源积累方面具有比较优势,是乡村振兴的担纲者,激发他们的主体作用可以从乡村内部挖掘更多积极力量。
第二,在中观层面要因地制宜、有针对性地制定经济扶持政策,引导资本有序流转土地,为培育“中坚农民”提供经济层面的支持。不论是选择务农还是选择进城务工,其中影响农民选择的重要因素在经济收入水平。“中坚农民”是农民群体分化出来、继续留在农村开展农业生产活动的重要主体力量,其在年龄结构、学历层次、收入水平等方面都占有比较优势。一旦出现影响其收入的因素,“中坚农民”群体就会加速内部分化并影响该群体的稳定性。为此要采取措施建构对“中坚农民”发展友善的社会支持环境,一是要采取差异化的土地流转政策,有序推动资本下乡。新时代资本下乡往往凭借政策扶持、专项补贴等,能够以更具市场竞争优势的手段进行规模化、市场化土地流转,这严重侵蚀了“中坚农民”生存发展的社会基础。资本下乡目的在获取更多价值,并不是所有的地区都适宜大规模土地流转,因而要分门别类地建立台账,因地制宜地采取差异化的土地流转政策,为“中坚农民”留出持续发展空间。二是要有效甄别“中坚农民”经济发展需求,通过开展专项技能培训、定向金融政策扶持等为其持续发展赋能。政策有效的前提是需求真实,由于“中坚农民”群体的特殊性,现有的惠农政策并不完全适用于“中坚农民”。要通过基层调研、专题座谈等深入农村最新发展形势,了解识别“中坚农民”的真实困难和有效需求,并采取积极扶持措施,全面巩固“中坚农民”的生产规模。与一般农民不同,“中坚农民”群体经济基础相对雄厚,在农业生产方面具有较为前瞻的思维,因而对涉农技术和资金的需求空间较大,以专项、定向扶持政策助力“中坚农民”发展,可以更好发挥他们在农业生产和公共事务管理中的作用。
第三,在微观层面要强化引导新时代青年投身乡村振兴事业,为培育“中坚农民”提供源源不断的主体力量支持。财政下乡、项目下乡、资本下乡等强调的是从外部输入生产要素,忽视了乡村发展内部主体欠缺带来的内生动力不足问题。“中坚农民”作为乡村内部发展出的重要主体,是建构乡村振兴内生动力机制的核心力量。从乡村振兴战略出发,至少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为“中坚农民”提供主体力量支持。一是要从涉农产业发展角度,为乡村振兴输入产业人才。“中坚农民”主要从事的是农业生产,较少涉及二三产业,难以获得较高的农产品附加值。充分吸纳返乡创业青年、回流农民发展壮大涉农二三产业,在产业链和价值链延伸方面形成与“中坚农民”的互补结构,不仅可以增加农业收入,而且可以为“中坚农民”储备后续发展力量。二是要充分发挥各类涉农专项人才的作用,为乡村公共服务水平提供专业人才支持。要充分利用发挥国家在教育、卫生、医疗等方面设置的涉农专项培养计划,不断建立健全乡村发展需要的公共服务人才体系,既为“中坚农民”提供更高层次的公共服务,又可以与“中坚农民”形成相互支撑的局面。
乡村振兴内生动力机制的建构分析
乡村振兴的核心和关键在内部主体激活,与财政下乡的自上而下、资本下乡的自外而内不同,“中坚农民”是乡村内部发展演绎出的重要力量。在相当长的一段历史时期内强调从乡村外部输入生产要素,忽视乡村内部发展的主体和动力机制建设,造成了现实发展问题。上文已多次述及“中坚农民”在乡村发展过程中承载着重要的政治经济功能,而且能够承担起为乡村振兴提供内生动力的作用,因而是新时代乡村发展必须要重视的主体力量。“中坚农民”对乡村振兴内生动力机制建构而言,主要承载上下联结作用,包括对上联结政府、对中联结新型经营主体、对下联结小农三个方面。
第一,“中坚农民”要主动承接乡村振兴政策,在对接政府方面发挥关键主体作用。“中坚农民”是改革开放以来乡村分化发展内生的主体,既熟悉农业生产又熟悉乡土人情,在对接国家政策方面具有其他主体不可比拟的优势。资本下乡对接政府资源更多是为获取利润,而“中坚农民”能够在对接政府资源过程中可以更多兼顾新型经营主体和小农利益,有效弥合政策资源和乡村现实发展出现地断档现象。“中坚农民”最熟悉乡土人情、最了解农业生产需要和乡村公共服务设施现状,能够最有效的实现与政府资源和政策对接,从而避免出现资本下乡、财政下乡利用效率不高造成的资源浪费现象。一是要主动弥合乡村振兴政策与农村发展现实的脱节。事实说明惠农助农政策并不能全面落地,并不能必然带来发展,“中坚农民”扎根成长于乡土社会,最熟悉当地农业生产所需,能在本地发展优势基础上主动对接乡村振兴政策有助于挖掘乡村发展的特色产业、优势资源,能够在培育“一乡一品牌、一村一特色”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二是要主动参与乡村振兴项目资源分配环节。要发挥好外部资源的最大功用,关键在团结广大中小农户积极参与项目资源开发,全面激活乡村振兴资源。“中坚农民”在乡村生产和再生产中起到了“中流砥柱”作用,可以更好地团结中小农民参与乡村振兴项目。三是要充分运用国家政策扶持其成长为乡村振兴主体。上文多处述及,“中坚农民”不同于排斥农民的下乡工商企业,它与小农之间存在天然的亲和关系。在充分利用政策资源的基础上,“中坚农民”可以发展成为适度规模参与市场竞争的核心力量,同时还能够有效转化国家政策为乡村发展内生动力,提升惠农助农政策资源的配置效率。
第二,“中坚农民”要主动介入利益分配,在连接新型经营主体方面发挥枢纽作用。虽然涉农合作社、行业协会以及下乡工商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要真正为乡村社会生产和再生产服务,需要发挥以“中坚农民”为代表的本土精英作用。“中坚农民”熟悉农业生产活动,了解农村发展实际,能够在新型经营主体和小农之间建立利益分配枢纽,为此要重视中坚农民在农业生产利益分配中的作用发挥。一是要充分发扬“中坚农民”与新型经营组织的竞合关系。资本下乡并不必然带来农业发展,“中坚农民”自发式土地流转可以避免盲目市场作用,及时终止不适宜乡村发展结局的出现。同时新型经营组织介入农业生产需要借助本土权威,更有效吸纳小农参与市场化、规模化农业生产,全面建构起外部生产要素与乡村内部主体力量的良性互动局面。二是要重视发挥“中坚农民”在小农利益保护方面的积极作用。“中坚农民”来源小农同时与小农利益关系密切,在与国家政策资源对接过程中可以更好打破政策落实中存在的利益偏好,纠正重视龙头企业忽视中小农民的倾向,从而为小农从事农业生产争取更多的政策资源扶持。三是要发挥好“中坚农民”在新型经营组织与小农之间的利益协调作用。“中坚农民”是农业生产精英,是乡村日常运转过程中的权威,是新型经营主体介入农业生产必须要借助的重要力量。乡村振兴需要外部资源输入和内部主体同频共振,“中坚农民”能够有效协调小农、新型经营主体的利益,实现乡村振兴多元主体的合作共赢。
第三,“中坚农民”要主动参与组织协调,在服务小农农业生产中发挥黏连作用。“中坚农民”是农村发展过程中生成的独特主体,他们以自发流转土地为基础、适度规模农业生产活动增加收入为目标导向的本土经营群体。因而“中坚农民”能够更好地协调农业生产活动,为外出务工农民和留守农民发展贡献自身力量。一是要激活“中坚农民”在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协调作用。农业基础设施是乡村振兴的关键,以“中坚农民”为基础联合中小农民建立互助组织,可以更好完善农业基础设施,为乡村振兴提供更多、更完备的公共服务设施。二是要发挥“中坚农民”在引导小农发展方面的组织功能。小农和“中坚农民”存在多方面的紧密利益联系,“中坚农民”需要从小农手中流转作为生产资料的土地,同时需要雇佣小农作为农忙时节的兼职劳动力,因而“中坚农民”在组织小农发展方面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能够更好地组织起小农开展农业生产和管理活动。三是要在多元化经营过程中发挥“中坚农民”对小农的引领作用。在农业种植之外的特色养殖等农副业发展过程中,需要发挥充分“中坚农民”对小农的引领作用。与小农相比,“中坚农民”凭借自身优势更熟悉市场动向,容易在特色种养方面建立发展优势,能够以共进退行动策略形成对小农的自发引领,并发展演化成适应市场竞争的利益共同体。
结语
无论是从历史还是现实角度出发审视乡村发展,只有依托内部核心主体力量,坚持内外结合才能更好地整合乡村发展资源、推动乡村振兴。乡村振兴必须正视乡村内部发展动力不足、外部资源输入不可持续的现实问题,发掘不同于小农同时也不同于工商资本的内生主体,来实现乡村内部主体和外部资源的共振。综合来看,“中坚农民”作为乡村内部的内生主体,能够实现乡村发展的上中下联结,可以为乡村振兴提供内生动力支持,是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重要路径选择。当然新时代培育“中坚农民”发展还需要通过主体联合、资源整合等多种形式,以内部主体力量的全面激活,为乡村振兴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