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乡村振兴的实现必须尊重和激发多主体合作,共推振兴目标的实现;必须摒弃静态思维,以动态灵活的方式展开;必须贴合实践空间的真实状况,因地制宜的推进乡村发展。
乡村振兴路径的选择关系到具体的制度设计及最终目标的实现。在乡村振兴战略的落地实施中,虽然有人格视角、社会视角以及国家视角下的振兴路径讨论但其中存在离散性、静态性和应然性问题,无法为乡村的全面振兴提供有效路径。而以社会变革视角审视我国的乡村振兴,结合既往的乡村建设和发展经验,对乡村振兴推动所面临的动力来源、时空系统以及实践现实进行考察,发现我国的乡村变革具有多动力驱动、广时空背景以及超复杂实践等特征,这是选择乡村振兴路径的前提和依据。相应地,乡村振兴的实现必须尊重和激发多主体合作,共推振兴目标的实现;必须摒弃静态思维,以动态灵活的方式展开;必须贴合实践空间的真实状况,因地制宜的推进乡村发展。
引言
乡村振兴是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基础目标,涉及产业、文化、治理、生态、生活等多个层面,意在推动农村全面发展,补足发展短板,消解社会主要矛盾。这一重要战略的实现需要恰当的路径作为通道。因此,路径研究在乡村振兴战略的落地实施中就具有了尤为重要的地位。一方面,乡村振兴路径的选择关系到其实践开展,在乡村振兴路径不清的情况下,其实践很可能退回到乡村经济建设、以卖地换发展等简单操作中,既失去了国家战略发展的高度,也偏离了其真正内涵和价值,无法实现真正的乡村振兴;另一方面,路径安排是否合理也关系到乡村振兴目标的实现,脱离实际的路径将可能导致乡村振兴目标无法实现,还可能引发社会矛盾和社会失序。因此,更为清晰合理的路径选择,才能避免可能面临的不确定性。按照《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的要求,到2022年,我国乡村振兴的制度体系需要初步完善,这意味着,战略层面的乡村振兴在未来两年内将逐步细化为具体制度,而具体制度的设置与乡村振兴路径的选择有着密切的关系。也就是说,乡村振兴路径的选择已迫在眉睫。
研究综述
近年来,学界对乡村振兴路径的探索研究最为丰富,多依循以下三个视角展开:
1.个体人格视角下乡村振兴路径的探索。该视角认为,社会发展需要基于一定的个体变迁模型之上,重视现代性人格—“动态人格”在推动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性,希望通过培育个体现代性人格实现社会的发展。基于该视角的乡村发展路径研究尤其强调教育农民对农村发展的正向作用,如舒尔茨认为:“通过提高农民这一群体的人力资本投入,有助于建立提高其收入的长效机制,增强其自力更生能力……达到‘点石成金’的效果”,有学者直接提出,没有农民的现代性,乡村就难以实现振兴的观点,必须通过教育使农民在价值心态、道德意识、行为取向、风险意识、伦理观念等方面实现转变,以此使农民从转变为现代文明之子,这是强调教育农民、培育农民现代性人格的重要性,是以个体的变迁为突破口,推动乡村振兴的一种路径主张。
2.社会视角下乡村振兴路径。社会视角下的研究强调,社会力量在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认为各种社会利益集团的动态互动最终导致了国家公共政策的形成,在这一过程中,国家只是提供了一个社会利益集团间展开互动的平台。在我国乡村建设实践中,相应的路径分析主要有两种:一种强调激发乡村社会自组织的力量,如梁簌溟要求通过组织乡村自卫团体以维护治安、通过组织农业合作社以谋取乡村的发达;费孝通提出,要在农民合作的基础上实现公平的乡村工业化和乡村的现代化转型等。当前的讨论中也有类似观点,如吴理财强调,乡村共同体重建在乡村振兴中的根本重要性;刘祖云提出,重建乡村共同体是实现乡村振兴的现实路径等。另一种路径强调乡村社会自身力量的发掘,认为乡村振兴不但要激活农业的发展,推进农业规模经营,还要激活乡村社会的民间力量,特别是乡村本土的技术知识、民间智慧和实践技能等“米提斯”。
3.国家视角下乡村振兴路径。该视角多从国家制度和国家行动角度入手,认为社会变革的成败与国家这一行动主体自身的权利配置以及相应的结构功能设置有紧密关系。正如米歇尔·曼指出的那样:国家作为制度变迁的供给者,其最重要的作用就在于对自身权力(包括强制权和基础权)的配置。从该角度探讨的学者普遍强调国家制度的重要性,认为我国乡村的振兴受制于历史上形成的制度和体制障碍,唯有深化改革消除制度性障碍,方能寻求到突破的可能。
现有研究关注了影响乡村发展的个体、社会及国家制度等现实影响因素,从而为推进乡村振兴提供了着力点和切入点,但反映出了离散性、静态性以及应然性认识的缺陷。首先是离散性认识,乡村振兴的目标是农村社会的系统转变,现有讨论专注于对某一因素的考察,缺乏对各因素之间相互作用过程的分析。其次是静态性认识,乡村振兴是一个深层次转变的长期过程,既往研究对此关注不够。再者是应然性认识,乡村振兴是一个复杂的实践过程,既往研究试图超越我国乡村振兴的实际,使用普适性的人格、要素和制度分析,对乡村振兴的推进路径做出无差别的设定,这显然忽略了乡村振兴这一实践过程的复杂性和风险性。欲使乡村振兴的路径清晰化,还需将其路径研究置于社会变革视角下,从动力系统、时空背景及实践层面考察。
社会变革视角下乡村振兴的特征
1.多动力驱动。乡村振兴战略旨在实现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五大方面的目标,其中每一项目标的实现都无法靠单一力量完成。从社会变革的视角看,乡村发展的动力系统应至少包括国家的制度、市场的资本、乡村社会的组织及其农民个体来共同驱动。首先,从国家制度来看,乡村振兴必定在一定国家制度框架中变革现有制度,提供直接的制度动力。其次,从市场力量来看,用好市场力量引导人口、资本、技术等要素高效配置,坚持促进各类资源要素在城乡之间自由流通,积极引导城市工商资本和企业家进入农业农村,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进而推动农业产业现代化和治理结构优化。再次,从乡村社会来看,乡村社会既是振兴对象,更是乡村振兴的最主要的动力来源之一。良好的资源禀赋、紧密而高效的组织往往成为驱动乡村快速振兴的动力,如在南街村、华西村的实践,强大的村集体和党组织是其实现成功的重要动力元素。最后,从农民来看,乡村发展在其微观个体层面上依赖于农民人力资本的提升,人力资本是劳动者的知识、技能和体能在劳动者身上的综合体现,其获得需要通过人力投资,而投资的主要形式就是教育,以教育提升农民的生产知识和技能应是激发本源性乡村振兴动力的最主要方式,在乡村振兴的动力系统中处于基础重要的地位。
以上四个层面共同构成了乡村发展的动力系统,其中个体是乡村发展的内在动力,没有该层面的驱动,乡村振兴将无法实现长久及自主发展;乡村社会是乡村发展的对象和主体,从整体层面凝聚农民个体的动能,同时也是承接、落实国家政策;市场力量为乡村带来农业产业的规模化、技术化。国家为乡村振兴提供制度条件,激励性的政策可更好更快的保障乡村实现振兴。各种力量相互关联、相互渗透。
2.广时空背景。广阔的时空背景是我国乡村振兴推进面临的最大现实,不同乡村在时间和空间两个维度往往呈现出显著差异。从时间维度上来说,改革开放40年来,乡村社会历经家庭联产承包、新农村建设、精准扶贫等变革过程,乡村普遍得到了发展,但制度自身的融合适应性和村庄自身的差异性也导致了村庄发展的不均衡,这使得乡村发展的时间轴线上呈现出多种分支,不同发展阶段的村庄在这条轴线上处于不同的位置。也就是说,乡村振兴战略实施面临着不同的时间起点,一些落后的乡村仍然处于发展的起始阶段,乡村振兴对这些村庄来说意味着全新转变的开始,而一些发达的乡村已经完成了产业兴旺等基本目标,正朝向生态宜居和治理优化的更高层次发展,乡村振兴对这些村庄来说意味着再发展和再完善。同时,2020年以后国际形势变得复杂,国内经济增长压力增大,实现农业强、农村美、农民富的过程也将面临更多变数。因此,分析乡村振兴,必须将其放置于时间序列的链条中,既考虑历史留下的基础和问题,也考虑既有发展与未来总体目标的衔接,还应该考虑乡村振兴推进这一特定时间段内不同时间点对乡村振兴的差异性需求,这是乡村振兴时间特征对其推进路径的特殊要求。
从空间维度上来说,我国691510个行政村、261.7万个自然村(数据截止2017年底)分布在极广的空间范围内,涉及平原、山区、高原、盆地等不同地貌,东、中、西等不同区位,差异性的空间特征提供了不同的自然禀赋、塑造出差异性的乡村发展状态。当前作为一种话语表述的农村,很难为乡村振兴的实际推进提供太多的共性认识,因为不同空间中的农村的发展状况和面临的问题均差异巨大,即空间差异下乡村发展呈现出发展的次序性,乡村振兴路径的设计也需回应这种差异性的现状。
3.超复杂实践。乡村振兴是朝向乡村全面发展这一明确目标的实践活动,故讨论乡村振兴的路径不能脱离其实践。实践与既有的社会结构、社会关系发生的相互作用是在一定的场域中展开的,而场域是一种各种位置之间存在客观关系的社会空间,体现出各位置在不同类型的权力(和资本)的分配结构中实际的和潜在的处境,以及它们与其他位置之间的客观关系,场域空间的存在既是实践展开的约束,又是实践展开的基础。除了静态的结构关系以外,场域更是一个各方利益不断互动建构的产物,通过实践得以生产和再生产,即人类实践既受到场域中社会关系和社会结构的影响和制约,同时实践行动和过程本身也不断反向塑造着场域的形态和结构。
具体到乡村振兴这一变革实践,其实践场域中复杂的静态结构和持续的动态变化赋予了我国乡村振兴实践的超复杂特征。从这一场域的静态结构来看,乡村振兴的实践空间是乡村社会,而乡村社会是一个由多方面因素长期累积融合而成的复杂空间,自然、历史、文化以及习俗都是这一空间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如此,围绕乡村振兴这一目标,丰富的参与主体也将得以汇聚,如国家的多级行政部门,从中央、到省级、到县域、再到乡镇都将不同程度的参与其中,他们虽同属国家行政体系,但不同主体的真实行动和具体目标却并不完全一致,各级之间所占据的资源和行动展开的方式也必定是多种多样的。来自乡村社会的村级组织、村民自组织、村民个体也是重要的参与者,再加上市场、企业、社会组织的加入,使乡村这一空间的结构愈发复杂。这些参与者在乡村振兴这一场域中的具体位置如何、所拥有的资源种类和数量如何、各主体之间又存在着怎样的历史联系、形成了怎样的关系模式等等方面都将深刻的影响到乡村发展的实践展开。从该场域的动态变化来看,伴随不同主体间互动实践的展开,乡村振兴这一场域也将不断发生变动,特别是在我国城乡融合趋势日益强化的社会背景下,乡村振兴这一变革场域必定会延伸至更广阔的城市场域中,与城市场域的边界发生融合互动,产生新的问题和需求。另外,具有独立意识的多种乡村振兴参与者的行动也并不是固定的,而是在正式规则和非正式规则之间做出动态的选择,如有学者对农村土地征收中地方政府的行动进行了研究,认为其行动是基于具体情境的变化而在职责理性和经济理性间动态转换,而乡村干部的行动也不断在国家制度规制与乡村人情维系之间进行衡量,这种动态的行动推动着乡村振兴实践场域的发展变化。
乡村振兴的路径选择
乡村振兴这一社会变革所呈现出的多种特征是选择乡村振兴路径的前提和依据。其中,多动力驱动的特征决定了乡村振兴的实现必须尊重和激发多主体的共同参与,依靠多主体合作推动振兴目标的实现;广时空背景下乡村发展状况的差异性状况要求乡村振兴的路径设计必须摒弃静态思维,以动态灵活的方式展开;实践层面所表现出的超复杂性更需要振兴路径的安排贴合实践空间的真实状况,因地制宜的推进乡村发展。
1.乡村的合作式振兴。所谓合作式乡村振兴,指的是一种将农村社会和国家政府力量放置于同一平台上开展有效合作的模式,在这一平台上,乡村社会和农民将不再是被政府和学者代言的群体,而是秉持“自己对自己负责”的观念,在真实需求、目标确定、实施方式等方面充分展现其主体性并与政府展开协商及合作,共同驱动实现农民所望、国家所需的乡村振兴。合作式振兴不同于参与式振兴中农村社会只是国家战略的被动参与者的模式,而是一种农村社会与国家基于互惠性目标平等且自主地结合在一起的“真正的共同治理”。
在国家和乡村社会各司其职的基础上构建两者之间实现合作的契合点是实现合作式振兴的具体途径。
首先,国家需要在做好顶层设计的基础上尽快完成具体制度体系的设计。具体地,国家需尽快制定并颁布《乡村振兴法》,以此对乡村振兴的总体目标,实施方式、主要责任机构、相关协作机构及其职能做出明确的安排,并在逐步消除乡村限制性政策的基础上制定金融、土地、教育、福利、就业等配套政策,搭建合作性乡村振兴的制度框架,同时积极推动乡村振兴的基层探索,努力积累创新经验,为顶层设计的不断完善和制度体系的设置提供实践基础。需要注意的是,在政策制定的过程中,国家应抛弃管理主义和制度主义的僵化思维,乡村振兴推进过程中的管理主义思维和制度主义惯性是限制其与乡村社会间实现深度合作的重要原因。如果政府作为制度的制定者和安排者当仁不让地占据乡村振兴的中心地位,其他组织则处于边缘地位,就形成了政府一方主导的合作关系。在这种合作关系下,政府之外的其他主体极易养成过度依赖政府的心态,自身参与乡村建设的积极性并不高,其他主体角色也很难寻找到与政府实现深度合作的具体途径。
其次,乡村社会应增强其组织性以强化其合作式振兴中的主体作用和地位。关于增强农村组织性的方式,一方面要重新强化农村两委的自治组织地位和作用,为此需进一步完善村民自治制度、村干部选举制度,加强党建引导,发挥党员组织在乡村振兴中引领村民行动、维护村民利益、促进村庄发展的作用。另一方面需要努力构建乡村共同体,乡村共同体的构建是当前乡村发展中的难点。笔者认为可以具象文化和意象文化的留存和恢复作为乡村共同体重建的文化依托,以人、地、钱等乡村内生性资本的挖掘作为突破口,以乡村内部村民间的利益关系重连作为纽带、以村民之间共同活动和参与行动作为联结的途径,多方寻求乡村共同体的重建。只有以组织的形式呈现的农村社会才能更好的承接、吸纳和运用国家乡村振兴战略中的相关政策,才能表达及发扬其主体文化和主体诉求,展现出积极的主体行动。
再次,构建两者之间实现合作的契合点,可从三个方面入手,一是凝聚振兴共识。对于为何振兴,何为振兴,如何振兴,特别是相关项目中的利益和权利如何分配等重要问题,国家需要与农民及乡村社会达成共识,在共识形成的基础上方可制定相关的乡村振兴法律,特别是明确合作中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乡村振兴伙伴计划》的制定更要以双方共识的达成为基础。二是搭建合作平台,欲要实现国家与乡村社会在乡村振兴中的合作,相应的合作机构是组织保障,可常设乡村振兴工作小组,吸纳乡村人士和政府人员加入其中,定期召开合作会议以及时回应各方诉求,为农民意愿的上传、政府意志的下达提供平台。三是构建合作公领域,可借助于网络、电视、报纸等媒介搭建乡村振兴主体间展开对话和合作的公共空间,借此空间中的沟通和碰撞,不断完善政府与农村社会之间的协商对话机制、矛盾协调机制、利益诉求表达机制等,从而为政府和农村社会在乡村振兴中的合作提供具有包容性和成长性的保障机制。
2.乡村的动态式振兴。所谓动态式乡村振兴指的是在总体目标下,依据乡村振兴时间维度的推进以及乡村所在空间的转换,对乡村振兴战略的具体推进进行适时的调整。需要明确的是,动态化振兴并非是随意的振兴,而是有着明确的目标朝向的发展乡村的过程,即实现乡村经济、政治、社会、生态和治理的全面发展提升这一乡村振兴战略的总要求,其动态性是指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过程需依据乡村发展的时空差异性特征,保持政策的灵活性,使乡村振兴的路径设计更加契合我国长时间、广空间背景下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现实要求。
保持政策设计和执行的动态性,具体体现为动态设置乡村振兴的现实目标、动态选择乡村振兴的推进模式以及动态设立乡村振兴的评判标准等方面。从现实目标来说,党的十九大报告确立了乡村振兴的20字总目标。但社会变革的真实推进必然是一个多因素互相影响和改变的过程,充满复杂性和曲折性,因此,应依据不同乡村所处的时空位置、保持政策的灵活性,制定客观可行且动态可调整的现实目标,以契合不同时空背景下乡村发展的真实状况。为此,不宜设立过于细致的时间节点,因过于强调时间节点往往造成基层执行者关注点的偏移,从注重目标的真实达成偏移至应付上级任务的完成。从推动模式来看,乡村振兴应依据不同时空中乡村的现实状况采取相应的推进模式,并依据时空的转换保持动态改变。虽然乡村都面临着衰落的共同挑战,但处于不同发展阶段和不同空间环境下的乡村所面对的问题却各有不同,对何为乡村振兴、如何振兴乡村等具体问题的理解大相径庭,推进乡村振兴的模式自然也不能一成不变,如对于一些处于资源匮乏地区且主动性较差的乡村,政府可在乡村振兴推进之初担当主推力量,负责宣传发动、引进资源、扶持项目;待到乡村发展进入稳定阶段,乡村空间资源得到扩展和强化,乡村的主体性得到了较大的提升,政府应转换方式,改为共同合作式或者让位于乡村自身做主推力量,这种推动模式的转换对于乡村振兴的持续有效推进非常重要。从评价体系方面来讲,对时空差异明显的乡村进行发展评价时,一把尺子量到底并不合适,而一村一评既无法形成有效的比较,更是无法完成的繁琐任务,因此可依据时间和空间两个维度的交叉组合划分基本类型,并形成相应的动态评价标准体系。需要明确地是,标准也不是静态的,需要依据村庄发展的特定时间阶段,采用动态且递进的评价指标及评价体系,以客观的评价不同时空下村庄发展的成效并引导下一阶段的发展。
3.乡村的因地制宜式振兴。要实现乡村振兴,必须依据不同乡村场域的具体状况展开实践,推动乡村因地制宜式振兴。所谓的因地制宜式乡村振兴应包括动态和静态两方面的涵义,静态的因地制宜式乡村振兴是指依据乡村振兴展开的具体场域的静态特征展开实践,动态的因地制宜式乡村振兴则是指跟随乡村场域的动态变化不断调整实践方式的一种振兴路径。在因地制宜式乡村振兴的具体推进中,一方面应加强对乡村场域静态结构的总体分析,特别是对其各方面的资本状况进行把握,以此作为乡村振兴实践展开的基础,另一方面应加强制度创新,以回应不断变动的乡村振兴场域的动态要求。
因地制宜式振兴需要对加强对乡村状况的综合考察和评估。每一个乡村都有自己独特的“DNA”,比如地形地势、自然环境、社会关系、人文风情等,只有抓住每一个村庄独有的特点,找到他们所拥有的资源优势,才能因势利导、因地制宜的展开乡村振兴的实践。因此,对乡村状况的把握是展开因地制宜式乡村振兴的基础。除了对乡村所处的地理因素所赋予的自然资本进行考察以外,还需把握经济资本、社会资本、文化资本等方面的状况,这是确定因地制宜具体策略的前提。具体来说,对村庄经济资本的分析应关注乡村的土地、人口、产业等经济要素、村庄的经济收入来源及构成、村庄内外的经济利益关系等,这是寻找村庄产业发展的切入点;对村庄社会资本的分析既应该分析乡村这一社区层面上的社会关系网络以及其中所实际和潜在的资源,也要分析村庄中个人(特别是村庄精英)所拥有的资本数量和种类,寻找村庄资本链接、建构以及拓展的可能途径,还应特别注意制度在乡村社会资本生成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如一个省级示范村所拥有的资源拓植能力远远强于一个非示范村。文化资本包括多种形式,既有以教育的途径凝结在个体身上的知识水平、性情倾向、协作意识等,也有以客观的形式存在的物化表现,如历史遗留物、典籍等,这种资本往往赋予村庄深厚的底蕴和长久的发展力量。在对各种资本综合考察的基础上,可对乡村的总体状况作出评估,进而明确各个村庄的特色资源和独有条件,找到制约村庄发展的短板,村民的真正需求和亟待解决的问题。
因地制宜式乡村振兴需要加强制度创新。乡村振兴场域的动态变动性决定了相关制度必须依据实践的变化不断演进发展并加以创新,这也是因地制宜式乡村振兴的内在要求。当前我国乡村振兴实践中出现的很多问题都是由于制度创新不足导致的,如乡村旅游作为一种独特的乡村生产形态,成为各地政府力推的项目并纷纷给予制度上的扶持,但也出现了“千村一面”“千景一面”等形式单一、缺乏特色、一拥而上粗放式发展等问题,很多乡村旅游项目成为只能依靠城市季节性旅游的等待式经济,浪费了大量时间和资源,并不是真正的制度创新。笔者认为,在乡村振兴实践中,制度创新必须与乡村发展的场域变化及相应的制度需求改变相契合,如伴随城市化过程,乡村发展的边界逐渐拓展至城市场域中,农村土地抛荒严重、农民在城市融入困难等新问题出现,对既有的制度设置提出了新的制度需求。针对农村土地抛荒这一问题,农村土地由两权分置转变为三权分置、鼓励农村土地流转等制度改革有效回应了新情况下农村发展的新需求,是有效回应现实问题的制度创新。至于农民的城市融入问题,该问题的深层次成因在于城乡两个场域的分离,相应的制度创新就应着力于搭建城乡统一的场域,如构建包容性的制度体系、推动城乡社区一体化发展、促进城乡公共服务的均等化等方面。
结论
我国乡村振兴这一社会变革所体现出的多动力驱动、广时空背景以及超复杂实践等特征,决定了我国乡村振兴的路径必须是合作式、动态式和因地制宜式的。其中,多主体合作推进振兴是我国乡村发展多动力驱动特征的内在要求,为突破乡村振兴中国家与农村社会间的深度合作难题提供了方案;动态式振兴是广时空背景下乡村发展的必然选择,为乡村振兴战略应对差异化的时空条件提供了灵活动态的路径;因地制宜式振兴则是我国乡村发展复杂实践现实的必然要求,为实现不同类型村庄的真正发展提供了现实可能。可见,在社会变革视角下,基于我国乡村变革特征的路径选择规避了既有路径研究中对相关动力主体的离散性讨论、对乡村发展过程的静态性讨论以及对实践层面的应然性认识等误区,为我国乡村振兴战略的落地提供了具体可行的路径。
但从社会变革视角下讨论这一议题的启示远不止于此。乡村振兴作为一项系统性的变革,其过程必然伴随各种制度的设立和重置、资源的分配和再分配,乡村内外关系的搭建和重建,带来对既有规范和利益的冲击和改变,潜藏诸多不确定性。以社会变革视角观察乡村振兴这一过程,对其实施过程中的困境、实施结果上的偏移等风险问题,也需在路径研究和设计中保持相应的敏感性。具体地说,我国乡村振兴这一社会变革存在以下三方面的潜在风险,一是行政系统深度分裂的风险。如在经济发展主义的制度导向以及政绩导向的官员考核制度指引下,地方官员可能发挥其自主性,在乡村振兴的实践中选择性作为,如优先选择那些能够体现政绩的经济指标或者优先完成契合官员考核目标的任务,而忽视乡村真正的需求和发展。另外,面临乡村振兴所带来的巨大资源,同级不同地、同地不同级的官员之间也会因考核压力及经济发展的内在驱动而展开对相关资源的争夺,将引发行政系统内部的分裂。二是农村社会进一步碎片化的风险,乡村振兴的对象是农村社会,而我国农村社会早已存在深刻的内部分化,农村精英与一般农民之间、不同职业的农民之间在参与乡村振兴竞技时因资源禀赋、行动能力等方面的不同而呈现不同的结果,引发乡村矛盾加剧、村民贫富分化等问题,这无疑会进一步的撕裂农村社会。可见,“在目前阶段,乡村振兴的重点在于为多数缺少城市就业与收入机会的农民提供保底,为难以体面进城的进城农民工提供退路,而不是要通过政府投资来建设强富美的乡村,也不可能靠政府投资来建设出这样的强富美乡村。”三是国家与农村社会互动无序化的风险,国家(尤其是其地方代理人)与农村社会的互动非常复杂,双方对利益分配、支配权归属等资源的争夺可能因相关规范的缺乏而陷入无序状况,如官商勾结、寻租和冲突等社会失序现象,引发新的社会矛盾。因此,在乡村振兴的具体实践中,我们需要对行政系统的结构性压力进行疏导,并消解不必要的制度性压力,同时,加强对农村社会内部真实状况的分析和理解,特别是要对农民内部进行阶层和分化视角的分析,基于乡村内部的不均衡性特征进行针对性和精细化的制度设计,特别是应畅通村庄村民参与村庄集体事务的渠道,保障不同阶层不同身份的农民具有对村庄事务平等的发言权;构建兼顾公平与效率的村民利益分配机制,确保不同村民均能够在乡村振兴项目的推进中获得收益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