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8/16 0:00:00 作者:张晓溪 来源:《社会科学战线》2024年第4期 阅读:301
一、数字乡村“地方性”的内涵阐释
进入21世纪以来,信息通信技术、数字技术和人工智能技术逐渐成为全球各领域的主导性话语,学术界的相关研讨亦日渐升温。对于中国而言,以数字城市、智慧社区为主题的城市建设业已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但在地域广袤的乡村社会,如何实现城乡一体化条件下的高质量均衡发展,如何面对“数字鸿沟”这一严峻现实,如何通过数字技术拓展乡村的发展空间以回应数字社会背景下乡村的发展需求,却成为最大的困扰。中国政府2018年先后出台《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提出要“实施数字乡村战略,大力发展数字农业”,以支持乡村的持续发展;2019、2022年又分别印发了《数字乡村发展战略纲要》《数字乡村发展行动计划(2022—2025年)》,明确了从宏观指引、中观规划到微观实践这样一条数字乡村总体发展路径,提出“以解放和发展数字生产力为动力、以激发乡村振兴内生动力为主攻方向,着力发展乡村数字经济,着力提升农民数字素养与技能,着力繁荣乡村网络文化,着力提高乡村数字化治理效能”。数字乡村发展战略的重心,仍然聚集于乡村内生动力与乡村特质之上,同时涉及乡村基层社会治理的诸多问题,集中体现为乡土社会治理进程中“传统—现代”关系的转换问题,这实际上即为本文提出的数字乡村的“地方性”问题。
1.内涵阐释:数字乡村的“地方性”
在国家发展战略层面,数字乡村2是伴随网络化、信息化和数字化技术在农业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应用,以及乡村居民现代信息技能的提高而发生的农业农村现代化转型进程。有学者提出,数字乡村建设是推动智慧农业、直播农业、淘宝村镇、乡村文旅发展,实现农业农村数字化的过程。也有学者认为,“数字乡村是指乡村依托数字经济的发展,以现代信息网络为重要载体,以数字技术创新为乡村振兴的核心驱动力,实现乡村生产数据化、治理数据化与生活数据化,不断提高传统产业数字化、智能化水平,加速重构经济发展与农村治理模式的新型经济形态”。另有学者认为,“数字乡村是对数字环境、数字经济、数字生活和数字治理等方面的自我循环、自我感知和自我完善的持续运行系统”。还有学者指出,数字社会与工业社会存在本质差异,这种差异至少可以从个体与社会的关系、社会分化机制两个维度进行管窥。上述有关数字乡村的“过程论”“驱动论”“产业数字化”“持续运行系统论”及“本质差异论”,都难以绕开数字乡村的运行与实施这一根本问题,而数字乡村的运行实施只有在中观的区域社会和微观行动中不断推进才能得以实现。因此,在区域社会界域内,数字乡村的“地方性”是启动乡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实体性基础。这一实体性基础无法绕开两个维度,其一为运营上的实体经济,其二为差异化的空间地域。二者之间相互融入、一体两面共同维系,才能推动乡村社会高质量发展。
“地方性”一词源于美国人类学家克利福德·吉尔兹的文化人类学阐释。吉尔兹对20世纪60年代以来人类知识的观念、体系、变革等加以反思,将“地方性”解释为“具有文化特质的地域性知识”。“地方”其实意指“相对性”“空间限度”及“不同学科、不同领域的差异性”。“地方性”作为知识的符号文化标志,是“行动描写和揭示立体文化之渊源”的文本与诠释。“地方性”的阐释,其初衷在于反对“西方中心主义”“非现代性”“非主流”等特定话语,通过深描与后现代“意识共生”的理念,表达的实质即为“区域化”“差异化”“独特性”,其主旨是在“全球化”主流知识系统中呈现边缘性知识,在普适化知识中发现特殊性知识,在现代性的扁平化整体观面前提出质疑并确立差异化与认同。“地方性”不只是一种出发点和姿态,而是一种方法论——它是“深度描写”的缘起。当然,这一观念并没有获得一致认同。对吉尔兹提出质疑的学者认为,其“地方性”的阐释限定了它的结构边界,从而限定了地方性与流变性、现代性的交融。但也有学者对此核心概念持肯定态度,王春光即认为,地方性比传统性、乡土性和乡村性具有更强的灵活性、开放性,与现代性存在着更复杂、更具弹性、更兼容亲和的关系,尽管也存在一定的张力。由地方性滋养出来的社会文化主体性成为推动县域现代化发展和变迁的主导力量。从地方性中寻找社会文化主体性的培育可能,是中国更多县域推动现代化建设可以借鉴的重要经验。地方性不仅具有与现代性相互转换的能力,而且蕴藏着一些内在驱动与契合现代性的社会经济文化因素。因此,地方性并非必然意味着界域的封闭与固守,在全球化进程中,现代性中的“地方性”必然冲破地理空间的阻碍形成“流动性”甚至“环流带”;可以说,现代性本质上就是“地方性”的实践,是在行动过程中运行着的特定形式。因此,对“地方性”的误解要在特定的时空场域、主体性实践的释放中才能够逐渐消弭。“地方性”的认知是在特定情境中生成并经由经验研究、关联研究的一种观念或路径,是探究知识究竟在多大程度和范围内才能生成和有效的问题。
中国要推动乡村的高质量发展,数字技术及其迭代是急需之动能,数字化新技术必须触动其自身与实体经济无缝融合,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数字产业集群,乡村才能驶入高质量发展轨道。数字技术可以推动“专、精、特”等领域向高端指标升级跨越。“乡村地方性”的核心问题在于,数字技术能否顺利向各区域的乡村社会普及、推广,从而体现其高效推动乡村建设、多元联动这一终极社会价值。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仍然在农村”,其中最值得关注的问题在于,乡村在区域社会发展中的“地方性”及其形式和样态的多样化。只有技术供应、转型服务、技术组织与乡村“地方性”多形态匹配融洽,担负起实现数字化价值的社会责任,数字技术才能在乡村数字转型中被赋予更大的话语权,才能使乡村迈向高质量发展、良性循环的入口。一言以蔽之,未来乡村社会的均衡高质量发展,数字化的“地方性”实践是关键。
2.讨论与争鸣:数字乡村“地方性”的多重复调实践
数字乡村的“地方性”,是在乡村数字化实施过程中发现差异与不同、在现代性与地方性的拟合互构进程中破解原有整体主义单一路径的约束以开拓多重复调的实践模式。这一探索可增强数字技术的经济参与方式以及在乡村的实现效率,亦可为“地方性”的本土主体性确立基本话语权。
然而,数字乡村建设决不仅仅是概念界定、战略实施、政策下达、应用运作那样一个线性顺畅过程。对于乡村的未来发展,有学者提出疑问,农业技术(包括数字技术)的引入就一定会带来土地利用的变化和贫困的减少吗?数字乡村建设作为信息时代和网络时代乡村社会新的发展道路,现实的问题是,在数字下乡中仍存在让人困惑的“乡村不动”的困境,农村居民“向上流动机会”并无实质改观。此外,目前的数字乡村建设存在“悬浮化”“技术化”和“过度技术化”的问题,实施过程中通常忽视了乡村的社会文化、治理基础。科技进步驱动农业及其经营方式的革新与转型,引领农业生产标准化与高效化,促进农村开放化与现代化;同时农业技术将进一步“撕裂”村落传统的关系格局和人情网络,冲击农村的非正式制度,改造并重构乡村社会,就此而言,农业技术进步是一把“双刃剑”。乡村数字化建设是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其技术维度的“数字下乡”、主体维度的“数字农民”以及情境维度的“数字乡村”是在社会变迁中不断深入的,其中多重不确定性因素也渗透在乡村数字化建设之中,从而可能导致中国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和乡村社会发展陷入一种新的“不确定性情境”。
基于乡村数字化的经验调查显示,乡村对于技术的接纳和使用并非一个无阻碍的顺滑过程,技术赋能可立即拯救乡村的预想,事实上是不可能实现的。“技术”与“智慧”之间不能简单等同,数字技术为农村发展带来数字资本的同时,也使农村陷入“技术不智慧”和“技术升级、智慧降级”的发展困境。即使数字功能或干预可以奏效,但仍然可能面临技术偏差、责任落差、隐私公开化、数字独裁等风险与挑战。这从一个侧面揭示出,数字技术在乡村的投入与应用并非一定自然引发整齐划一的乡村繁荣。单就乡村数字营销中的淘宝村镇来说,南京大学空间规划研究中心与阿里研究院共同实施的最新研究显示,2022年全国淘宝村数量达到7780个,新增757个,淘宝镇数量达到2429个,新增258个,但是与全国行政村数量(542019个)和乡镇数量(38558个)相比,占比仅仅为1.4%和6.3%,仍然相当小。在动态性、开放性及流动性镜像之下,数字乡村技术地方性的空间坐标及其差异化都会慢慢释放并彰显出来,其更深层的社会意义需要逐层探索与回应。
二、建构数字乡村“地方性”的基本路径
综合来看,即使有数字政策红利的惠及,数字乡村在地方性实践中仍然要面对以下问题,即数字乡村地方性实践的客观场域差别、数字乡村地方性行动过程中所需的社会资本与资源差异、地方性形态的多元化、地方性主体的差异化以及数字乡村地方性的内生动力分化等。例如,数字化乡村建设中,对经济欠发达、信息接收能力有限和相对贫困的地区而言,其数字化基础设施与发达地区相比,显然要落后很多;业已启动数字乡村建设的地区因农民个体差别以及社会资本链接资源的多寡而出现数字效果的分化。掌握数字技术的外来或归乡的专门人才及资金雄厚者可能成为创造数字乡村经济社会效应的真正主体,而乡村本地居民的主体动能因多种制约因素的存在而依然无法激活。有鉴于此,本文将数字乡村地方性在流动性、开放性话语下延伸为原生态与数字化、组织化生活的相互融合,即在差异化与同质性之间、在参考点的变换调整中借助“组织化共同体”共同推进乡村发展。具体来说,数字技术沉嵌、扎根于乡村实现“地方性”,主要有自然情境与数字技术引领的结合、经典模式的发现以及数字乡村主体性的建构三条路径。
1.自然情境、需求调研与数字技术信息引领的结合
数字技术沉嵌于乡村自然情境与社会生活样态之中,将数字技术服务定位于乡村社会的地方性实践之中,这是客观情境的考察与认知过程。中国乡村的地域差异较大,数字乡村建设不可能同步进行,需要考量乡村的自然情境、原有的社会生活样态等客观条件。先期工作可通过数字技术统合建立阶梯式乡村发展电子档案,汇集乡村发展样态、民情民意及市场化信息,以降低交流成本,直接与乡村的发展需求紧密连接。一方面,乡村社会的地方资源、基本需求需要整合、确认;另一方面,以地方参与为基础的需求也需要反馈、规划、重塑和引领。乡村特色产业潜能、发展方向与发展规划、交流与合作信息等,伴随互联网时代的到来,需要更广泛的形式来记录、比较、传递与传播。
现阶段中国的乡村社会传统与创新相互交叠、难以分割,创新不能简化为经济进步或技术进步,传统也并非意味着一定要废弃、革除。作为创新的发动者,公共部门往往通过政策实施干预助力,其政策规划要关照到农村地区文化的多样性、乡村发展基本需求的差异性与层级性。单向度强调经济创新、解决边远农村地区问题的方案可能使人相信,竞争将是实现社会变革唯一的合法途径。标新立异、完全抛弃传统、没有融合的机制创新只能制造发展的阻力和障碍。因此,创新要创造性地重新发现乡村异质性、真实的需求增长点,通过信息汇集与数据分析,明确乡村基本生存样态和需求动向。例如,强调本土手工业产品的传统性质与受保护原产地生产者,实际上意味着对以加工为导向的“地方性”创新持开放态度,这些创新帮助他们或保有地方传统工艺,或降低成本,或提高产品质量,或确认潜在的消费者价值观。换言之,保持产品传统的特质形象和质量以及特定符号意义的“地方性”传统,是其新型增长点的部分源泉。数字技术能够做的就是保存乡村这一未来可期的异质性信息以寻找机会推进乡村建设。
数字技术平台通过基本信息管理、调研报告、问题反思、技术咨询与服务的合力开发,可以发现并激活乡村自然景观、民俗文化、传统工艺、特色产业等独特经营模式的动能,超越原有的地域空间局限,使信息传递或运营共享,可为乡村带来预期之外的潜在收益。通过数字技术展开信息发布并引领、激活甚至重塑乡村的特定需求,带动新的需求增长点,推进乡村现代化转轨和高质量发展,使其嵌入于自然情境、基本需求与数字技术服务、叠化空间的总体过程之中,这是建构数字乡村“地方性”的首要路径。与此同时,在数字技术与乡村实体相互融合、打造数字转型时代新型乡村典范的过程中,也要关注差异化的地方性实践。
2.典型模式的建构路径与反省
数字乡村的地方性实践,需要在尊重乡村地域差异及发展次序规律的基础上,进行案例类型化总结,梳理典型的数字乡村模式,为形构中国的智慧乡村树立典范。通过数字技术,一方面可以自上而下向乡村输入信息或实现信息共享,引领数字科技注入;另一方面,透过数字技术与地方性调研相结合的立体观察,可快捷梳理、发现乡村发展的差异性,以及哪些发展模式可以作为典型进行示范,哪些案例不能盲目效仿。乡村的发展历史不同,资源禀赋各异,发展次序阶段千差万别,因此要考虑乡村地方性的特质与差异性展开模式探索。
数字技术立足自然地域特征,与新型职业化农民融合,与进驻乡村的运营商、科研机构等紧密结合,为乡村注入新型经营管理模式,经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的融合,已形成几种典型的“地方性”发展模式:
其一,以启动产业链合为端口的城乡共进模式。将数字技术与乡村实体经济深度融合,不断催生新业态、新动能,实现特色产业链、“产”“村”共促和城乡共进的三融合。例如,浙江德清以乡村智能转型为契机,推动业态“链上嫁接”城乡共进、融合发展,通过数字技术构建“数字乡村图谱”,做到“人”“数”合一、激活产权,收益倍增。
其二,农民新型职业化与专家团队的联合模式。山东寿光积极培育新型职业化农民,开展30万农民科技大培训,吸引了一批青年人才回乡创业;通过部省共建打造科技团队,成立了由4名院士领衔的专家团队,启动了118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研制工作,使寿光成为全国蔬菜质量标准中心;与阿里、京东、拼多多、字节跳动等数字平台全面合作,实现数字“寿光模式”的推广。
其三,乡村社会转型过程中借产权身份变更广聚人才的动力激励模式。这种模式立足当地的森林、洞穴、河滩等自然风光开发旅游资源,建设农耕文化园、现代农业科技展示园,在提升农业产业观赏性、体验性和科普性的过程中,实现数字技术与农业、旅游业的深度融合。如贵州舍亨村借助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的三变模式,吸引人才进行资源集聚,解决农民就业实现共同富裕,最终实现“三产融合”,从而塑就了乡村新的业态形式——淘宝、直播、文旅、智慧数字等乡村流动业态形式。
其四,科研机构联合研发农业主产项目及大数据联合运营模式。四川崇州围绕打造“水稻 ”产业链,形成农商文旅跨界融合发展模式。通过与高校及水稻科研机构合作,共同开发、科研育种,以优化种子筛选培育;结合农业科技推动高标准农田建设,在区域内布局农业社会化服务网点以建立就地服务体系,通过建立烘储物流体系等产业路径强化种植环节;通过建立品质大米标准体系,链接大数据运营平台,与农业部信息进村入户项目运营商即北京奥科美公司合作,建设“天府好米”大数据运营平台,打造一体化田园综合体。
上述四种典型模式,是剔除了乡村数字化进程中众多复杂面向及矛盾关系的理想化模式,表面上看,它们都是以某一领域的顺畅联合或融合为主旨,结合乡村地方性的特质,带动乡村其他要素一同进入转型发展的轨道。实际上数字技术要找寻到与乡村地方性恰到好处的契合点,让乡村进入发展转型的入口,是一个非常艰难的过程。从根本上来说,没有数字技术与地方性特质、地方性产业、新型主体的“联合”,也就没有高质量发展的典型乡村。对于广阔的乡村而言,这种数字乡村占比还很小,其怎样在众多类型的乡村扩展,还是一个需要探讨的大问题;数字技术的“地方性”,必须是数字技术与乡村新型主体及当地产业的深度拟合,长期规划、相互借重、权责平衡、有力监管,才能使其成为乡村未来持续发展的内在构成要素。数字技术为推动城乡平衡发展提供着不可替代的综合助推力量,但要注意的是,乡村住民在数字技术和其他代表新型技术的主体力量面前容易失语、失权、失利,不易有效改变自身原来的被动处境,从而使乡村发展的可持续性受阻。因此,乡村住民必须顺应时代发展,提升“数字就绪度”,通过养成互联网多维度交叉的思维方式,借助社会支持体系从知识、技能、社会资源和态度、价值观等方面提升数字能力和自我效能,使自身具有与数字时代动态适配的技能。
3.主体性建构与关联要素的交叠路径
数字乡村的地方性实践需要进行主体性建构、关联要素交叠。数字技术嵌入乡村发展的“地方性实践”,需要打破传统的乡村界域观念,确立并彰显乡村发展的主体性意向,并进行关联要素比较。后发地区在现代性生成和拓展的进程中并非都是现代化理论所认为的被动接受方或者说“被现代化者”,而是存在从最初的被动方转变为主动方的可能。经历“凤凰涅槃”,获得现代化主体性,包括国家社会文化的主体性以及孕育社会文化主体性的地方性。社会文化主体性的解释命题一方面能够弥补制度、国家主体解释的不足,另一方面可以完善农民理性扩张论的分析和论述。社会文化主体性虽然体现在个体的人的行为和实践上,但其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和惯性,对个体的行为和实践有主动的、独立的影响;而在地方性实践中塑就的价值观念、生活习惯和方式等,就是通常所说的社会文化,一旦这样的社会文化形成了,就具有了相对的稳定性、自主性乃至能动性,反过来成为人的社会化力量。数字乡村无论怎样发展,仍然要观照这一事实。
乡村全面振兴和优先发展,绝不是乡村农民这一孤立主体的单打独斗,数字化与社会资本、资金投入等相互制约,乡村的持续发展必然是多元主体共同参与、韧性联结、共同构建、逐步推进的复杂艰巨过程。数字技术作为中介要素和动能下沉乡村,能够链接多元主体共同参与乡村调研、技术传播,实现借重生长、合作发展的目标。数字技术可以打破乡村固有的区域边界观念,将其嵌入多元交叠空间、数字网络空间,使当地村民、村委会、乡镇基层政府、相关企业、社会组织机构、科研院所、高校项目团队等多元主体以联动参与的形式,与乡村经济生产合围共促型构“联合发展圈”,形成乡村建设的聚合吸引力。具体可以从三个可能的方向来推动:一是在初级意义上的乡村组织范围内由本土的基础单位来推动,构建包括家庭、宗族组织、生产合作社、乡贤精英等在内的非正式地方网络;二是构建面向乡村高效发展的中级联结主体,如与乡村生产协作建立伙伴关系的企业、驻守乡村社会的其他机构如学校、科研机构、商业资助机构、地方政府等的联合体;三是更广泛的国家和跨国公司、各种公益组织、志愿组织、项目团队精英、区域协调发展机构、跨区域联盟、大众媒体与地方组织机构的密切联合。
结合国外乡村混合多重新内生发展经验,我国的乡村发展规划凭借数字技术,激励建立“数字乡村建设共同体”,以克服狭隘的社会排斥倾向,建立乡村界域内外的良性循环。乡村基层活动的有效展开,有赖于资源、技术与制度的嵌合,地方人文网络关系的激活,以及基础设施能力建设,这一切都离不开数字社会激励下“多元共同体”的构建。通过调整发展方向,充分利用和开发当地的空间资源——物质和社会文化资本,协调当地行动者的需求、能力和其他参与主体的意向,以嵌入融合的方式推动乡村高质量发展。
三、探索数字乡村“地方性”的意义
数字乡村的“地方性”实践是在新发展阶段对“全球化”与普遍主义话语的一种针对性回应。它与现代性并非截然分立,与传统社会也非亲缘关系,在特定的时空场域下,数字乡村的“地方性”因新技术媒介的全面卷入,与现代性、传统社会并列交融、相互渗透、平衡共生。数字乡村的地方性实践是乡村原生态社会文化生活与数字化、组织化社会生活的交叉嵌合,也是技术文明认知参照系的调动与结果。数字乡村的地方性实践立足于本土乡村原生态社会生活之上,而现代社会转型进程中,这种原生态文化生活必然在数字化、组织化的浸透之下产生新的交叉与融合,从而实现数字技术在乡村区域社会的差别化培育与应用。数字技术的乡村地方性转化建构了新型城乡融合的模式与基础,作为一种实际行动,在一定程度上预设了不同地域在内涵上的某种关联性与同质性。探索这种“地方性”,其社会意义尤为深远,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层面。
1.乡村数字技术“媒介卷入”效应的反身性
凭借数字技术,将相关政策信息公开化、共享化,制定决策并规范乡村生长要素,可以为农民提供制度保障环境,提供旨在鼓励农民和投资者的多样化数字支持系统;改善电信和交通系统、美化宜居空间,创造舒适宜人的生产生活环境。借助数字技术,在乡村界域之外激励引领与自主赋能相结合,通过调研等信息汇聚及时反馈政策成效,进而寻求克服政策失灵的途径,以化解矛盾、推动乡村持续发展。
中国乡村地域差异较大,发展模式也不尽相同。数字技术是连接不同地域、整合乡村差异化的媒介。麦克卢汉曾言,未来社会最凸显的意义是“媒介即讯息”“媒介即为人体的延伸”的效应辐射问题,数字化网络时代任何意义上的新技术皆为新媒介。媒介一般被认为仅仅是形式,是信息、知识、内容的载体,与后者相比它空洞、消极;然而,媒介在后工业社会实际上具有积极能动的深刻意义和影响,决定着信息的清晰度和结构方式。而在互联网、数字社会多重空间之下,数字技术将知识建构、媒介平台、讯息集置等多重属性集于一身、叠加在一起,已冲破了“物的特征”的局限,实现了乡村地理空间向媒介空间的跨越,为万物互联创造了设想与预期。数字技术在“媒介”与“数字”相互叠加的意义上将麦克卢汉当年的想象推向另一个巅峰,因为它在最广阔的、最深远的意义上影响并建构着人类的命运和历史进程,数字技术给予的媒介空间潜能无疑是巨大的。然而,作为媒介的新技术最为深刻的意义在于,数字技术空间的运转使每一个主体都成为无法逃脱的在场参与者,它已经成为万物卷入、万物互联的强大磁场,而在场的任何参与者都非被动的接收者,在场参与的同时形成一种反身性效应,直面数字技术、重塑认知,反作用于数字媒介空间。数字技术的乡村“地方性”其深层意义正是在于后者。
当数字技术进驻乡村,通过物联网,农民的技术操作伴随农业科学家和技术人员的传递而衍生,乡村环境及其物理、生态、气象、人文民俗等关联知识得以被深入了解。因此,围绕农民的不只是纯粹的“农业技术”,也涵括自然生态、物理环境、社会文化、潜在的乡村价值信息等连带知识,甚至包括传统经验的传承、留存、推广和延展,这些既作为基本需求,又作为乡村的象征性文化,在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被赋予一种象征性交换的媒介,成为一种地域资源、地方性文化符号,附加数字网络技术信息的叠加促达,通过数字技术被记录、整理和传播,反作用于数字社会,这正是形态各异、极具差别化的乡村地方性的关键要素。因此,互联网下的数字技术给予有区分、有差别的“地方性”乡村更大的立体成长空间,成为模式化推广的有力媒介,数字乡村技术社会化的辐射,意味着每个参与单元和个体对于乡村而言都是有意义的推动力量。
2.实现基层社会数字治理的效能与反思
通过数字技术及数智化转换,可实现乡村社会基层服务与基层治理的预期效能。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一系列长期积累及新出现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亟待解决”,“传统发展模式难以为继,一些深层次体制机制问题和利益固化藩篱日益显现”。从国家到乡村行政层级繁多复杂,单纯依照传统的治理路径,很难立竿见影、速见成效,而数字技术的激活,为我们穿透国家与基层之间多层级治理的“天然屏障”提供了可能。通过数字矩阵,具体结合乡村地方性建设存在的基本矛盾,进行要素分析和梳理,寻找数智化决策的快捷方案,可以达到数字化、网络化和智能化“三化合一”的综合治理效能。乡村社会空间有的相互区隔,有的多重交叉,有的乡村社会面临着过疏社会的困境,呈现一种特殊的社会样态,有的乡村共同体意识消退、乡村社会道德下滑,针对上述状况,通过数字技术迅速收集数据信息,可以了解当下乡村社会的实际运行样态,同时也可实现多维空间的信息嵌合搭建。借助乡村社会的镜像观察、乡村民俗仪式重建以及数字化传播与共享,以复活乡村共同体意识与新型集体表象的建构,达到社会服务与联合治理的双向复合目标。尤其在不确定社会风险集聚的情况下,微服务、低代码、RPA、自动化机器学习平台等数智化技术的应用,可以降低门槛助力决策,有利于实时监控,减少人力投入,赋能精细化管理,提供维护和安防保障。总之,乡村地方性的数智化有利于激励乡村基层的制度创新,有助于乡村基础设施、景观布局和综合服务水平的整体改善,有利于农村家庭、志愿组织、社会机构合力创造新的“替代”治理模式,产生意外的善治效果。
同时,我们应清醒地认识到,数字乡村也可能面临技术维护系统不完善、黏性较差、资源信息利用率低等问题,上述这些弊端可以通过数字技术的应用融合、规范运行逐渐调适、修整,利用参与乡村建设的多元主体凝练的拟合动能逐层修复,驱动数字化技术在向乡村建设下探过程中建立一种联动升级机制,为全面振兴乡村社会不断提升服务水平。
3.以乡村数字技术的地方性防范“技术工具论”
数字乡村的地方性实质上是技术社会化的一种推广。数字社会化反对技术决定论或技术物化论,认为后者只能为单向度的行为选择提供理论偏见,从而为其功利目的展开辩护。数字乡村的技术社会化可以对抗技术工具论,防范技术霸权扩散及技术异化的风险。很显然,对于亟待谋求发展的乡村来说,数字技术(包括其衍生品)的介入的确发挥了部分效能,实现了一定的技术中介预期,但它并不能代替乡村发展的全部。在当下乡村的数据采集与技术应用中,虽然看似乡村与商业组织、社会组织达成了协议,但实质上存在双方不对等、信息不对称等诸多隐性约制。企业在网络技术服务中设置了大量与服务无关的信息采集条款和权限,它以用户必须同意为条件,从而制造了不对等不对称的隐藏关系。“技术越成功,它们就越不透明越晦暗,而且往往因为归于输入数据和产出的结果,而不追究其内部的复杂性程序”。这种技术—社会之间的粘性关联,在数字社会的“黑箱化”与“逆向突点”之下导致生成一种数字分化机制,成为乡村这一区域社会数字技术异化的导火索。这需要社会主体遵循社会伦理规范、共享的社会价值及区域社会范式,合理运用数字技术,以参与乡村共建。技术社会化视角要求重新检视技术物质化、技术决定论,通过支持建立监督审查平台审视数字技术的隐形行动,使乡村建设得以持续顺畅进行。
当前,全球社会发展中的不确定因素骤增,中国推动社会高质量发展的任务也愈加紧迫,数字技术及其迭代是新时期实体经济发展急需的驱动力;同时也要认识到,数字化新技术开发固然重要,但其必须与实体经济实现无缝融合,在数字技术合理化的规范之下发挥应有的效能,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数字产业集群。因此,要注意防范数字霸权及其权力膨胀,避免数字技术异化侵蚀乡村社会的基本利益,进而危及城乡社会的均衡发展。